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不可缺少的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加强对实习实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学校艺术类专业特点和实际教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实习实训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实习实训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尤其对于艺术类专业的技能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学生实习实训,主要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含校内或生产性实训基地、演艺场馆、艺术工作室等)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一)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艺术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二)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艺术创作、表演、设计、制作等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校外的演艺场馆、艺术设计工作室、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实习实训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地开展,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习实训工作实行学校、教学部门二级管理。
(一)校级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
1. 教务处职责: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安排全校性的实习实训教学活动;组织召开有关实习工作的专题会议,指导、协调、检查、评估各教学部门的实习工作;将学生实习情况作为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指标。
2. 招生就业办公室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单位的联系、考察、确定,实习协议的签订及归档工作;建立实习单位信息库,对实习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
(二)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领导任组长的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实训大纲、实习方案(具体工作计划)、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的制订,以及实习过程的组织安排、实习效果的检查、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等各环节的工作。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六条 各教学部门职责
各教学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定专业实习计划,组织指导教师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二)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三)学生实习前,对学生进行以法治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规校纪为主要内容的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加强实习前培训,特别要加强演出安全、舞台规范、设计制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四)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制定成绩评定标准,确定指导教师、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五)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鼓励探索“每学期阶段性实习”、项目制实习等灵活形式,将传统“集中实习”与日常演出、展览、项目实践等相结合。
(六)定期组织进行实习情况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习计划及实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 实习过程的检查,包括学生的实习情况、学生管理、成绩考核和总结的撰写等;
3.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各种突发事件;
4. 组织学生成绩的评定,材料的收缴、整理和上报;
5. 教学质量检查的结果要及时反馈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综合上述检查结果后,对教学工作给出定性结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 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时,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艺术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艺术院团、文化企业等优先。
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特别是艺术实践机会)、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担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中聘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二)依据实习计划并结合学生实习岗位,制定学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和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内容和任务、实习方法和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
(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实习任务;做好学生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四)指导教师要定期指导学生,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艺术职业道德。
(五)校内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好学生实习工作鉴定。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六)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要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七)学校应当依托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资源,定期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培训,提升教师对实践教学的指导水平;鼓励教师参与行业演出、艺术创作,将行业前沿经验融入实训教学。
第九条 班主任的职责
班主任是所在实习班级全体学生的直接组织者和指导者,对实习工作有组织、指导、教育、检查的责任,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实习工作,写好安全预案,要经常与学生保持思想交流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三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四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针对艺术类专业特点,鼓励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实习纪律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一名员工,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按要求制定实习预案。
(二)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按时汇报实习情况。
(三)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四)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作息,不迟到,不误工,不做有损单位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实习秩序和社会安定。
(五)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完成实习任务。
(六)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校外实训活动均须有专门教师带队,演出前由带队教师实地考察场地安全、演出流程。
(七)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实习期内确需变更实习单位,须征得学校同意并取得实习单位的谅解。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严格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其间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八)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报告。
(九)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十)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者,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十一)无故不参加实习或不按时交实习报告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十二)参加实习时间无特殊原因不足学校规定时间80%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原则
实习学生由校企双重指导,成绩考核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是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要构建“过程评价+成果展示+企业(演出单位)反馈”三位一体的综合评价体系,将学生实训表现、演出成效、合作单位反馈纳入学业考核范畴。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评定
(一)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考核,占总成绩的65%,企业要对学生在每一岗位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字确认。
(二)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35%。
(三)学生实习成绩设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并载入个人档案。
(四)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如舞台安全设施、设计制作防护用品等),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实现实习登记备案、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特别是艺术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教育。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组织学生实习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制度,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违反本制度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