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改革和艺术人才培养服务,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和教师专业化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及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职业教育教科研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艺术类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科研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推动艺术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途径。学校坚持“科研兴校、以研促教”的理念,将教科研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师专业发展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教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
(二)各级各类课题的申报、研究与管理工作;
(三)校本教材、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建设;
(四)艺术专业教学法、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五)教育教学论文、案例、作品的撰写与评比;
(六)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
(七)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校为本,立足艺术职业教育教学实际,切实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二)以艺术专业特色为引领,围绕音乐、舞蹈、美术、戏曲等专业教学开展针对性研究;
(三)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研究成果向教学实践转化;
(四)鼓励全员参与,形成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实行分管校长领导、教务处统筹管理、教研室落实执行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教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各级各类课题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
(三)组织校级课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
(四)组织校内教科研成果的评选、表彰和推广;
(五)做好教科研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
第七条 教研室是教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教研室主任负责本室教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
(一)制定本学期教科研工作计划;
(二)组织集体教研活动(每周一次);
(三)督促本室教师参与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
(四)推荐本室教师申报各类课题和参评教科研成果;
(五)做好本室教科研活动的记录与资料收集。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承担的教科研课题按立项审批单位划分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市级课题和校级课题四个层级。教务处负责各级课题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课题申报
(一)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课题的申报,由教务处根据上级通知统一组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推荐后逐级上报。
(二)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课题立项
(一)上级课题以立项通知书或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课题过程管理
(一)课题立项后,课题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启动研究工作。
(二)课题组每学期须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小结。校级课题每季度提交研究进展报告。
(三)研究人员应做好研究记录,及时收集、整理研究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心得笔记、典型案例、音视频资料等。
第十二条 课题结题
(一)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课题的结题按立项单位要求执行,教务处协助课题组完成结题材料准备和报送工作。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须提前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撤销课题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档案管理
每项课题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课题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材料(结题表、结题报告及相关附件)、结题证书等。课题档案资料(含电子文档)由教务处统一存档。
第四章 校本教材与课程开发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结合艺术专业教学实际,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和校本课程,推动教学内容与行业需求、职业技能标准的对接。
第十五条 校本教材开发的一般程序:
(一)教师提出开发申请,填写《校本教材立项申请书》,经教研室初审后报教务处;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开发方案进行论证评审,确定立项;
(三)编写完成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鉴定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经学校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校本教材开发应体现以下要求:
(一)紧密结合艺术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二)突出职业技能培养和艺术实践能力训练;
(三)体现行业新技术、新标准、新方法;
(四)注重数字化教学资源的配套开发。
第十七条 校本教材(含校本课程)每3~5年修订一次,确保内容与时俱进。
第五章 论文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践撰写学术论文、教学案例、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并在正式刊物发表或参加各级评选。
第十九条 教师发表论文或参加教科研成果评选,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论文内容应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体现职业教育或艺术教育特色;
(二)发表的刊物应为具有正式刊号的教育类、艺术类或职业教育类期刊;
(三)署名单位应为“山东省烟台艺术学校”;
(四)学校对外推荐参评的论文或成果,原则上应为已获校级及以上奖项的成果。
第二十条学校将获得教科研成果奖作为教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学术交流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组织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教学研讨和业务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内教科研专题讲座或培训,内容涵盖课题研究方法、论文撰写规范、教学改革动态等。
第二十三条 支持教师参加与学校专业建设相关的省市级及以上教研活动、学术会议和业务培训。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的教师,返校后须在教研室或全校范围内汇报交流学习成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教师参与市、省、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优质课评选、教学设计竞赛、课程思政展示等赛事活动,以赛促研、以赛促教。
第七章 教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科研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教科研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二十六条 教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课题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用;
(二)课题研究所需的调研差旅、会议费用;
(三)专家咨询、指导、讲座费用;
(四)校本教材编写、出版费用;
(五)教科研成果评选、奖励费用;
(六)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的差旅费用。
第八章 教科研道德规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弘扬求真务实、严谨治学的学术风气,倡导“以认真开展教育科研为荣,以抄袭造假为耻”的科研文化。
第二十八条 教师从事教科研活动,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须注明出处;
(二)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不得在未参与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四)不得伪造或篡改研究数据、成果
(五)不得一稿多投、重复申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教科研评优资格和成果申报资格;
(三)撤销已获得的成果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教科研成果推广与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对具有推广价值的教科研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包括:
(一)组织校内成果交流、展示活动;
(二)推荐参加上级教科研成果评选;
(三)通过刊物发表、会议交流等形式进行宣传;
(四)将优秀成果融入教学改革实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教科研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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