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 1 | 社会单位日常抽查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四)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八)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九)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一次监督检查。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较好、消防安全信用高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其他单位在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