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体育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日期:2026-02-11 16:51      来源: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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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比例

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依据

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

场所监督检查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

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

6.其他内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游泳项目检查1次,每次检查比例不少于5%;滑雪、攀岩、潜水项目各检查1次,每次检查比例均不少于5%

1-12月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体育竞赛的行政检查

1.主体资格检查

2.场地设施检查

3.举办程序检查

4.信息公开检查

5.裁判员资质检查

6.安全措施检查

7.竞赛规程遵守情况检查

举办体育竞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检查1次,每次不少于5%

1-12月份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二)符合安全、医疗、消防、气象、应急救援要求的场馆、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三)与竞赛类别、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裁判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与竞赛类别、规模相适应的竞赛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五)大型体育竞赛活动成立专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竞赛局部地区无线电电波秩序管控。未经省人民政府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体育竞赛活动名称中使用 “山东”、 “齐鲁”、“全省”等字样或者具有类似含义的文字。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体育竞赛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