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6-90392 成文日期: 2026-08-18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经济建设

第145820号:关于"降低公证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6-08-18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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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145820提案的答复


范绍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公证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的提案”收悉,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收费政策情况

(一)出台收费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按照有利于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于2021年9月29日,按程序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

(二)规范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通知》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增加按房产面积计价方式和计费标准,要求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的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时,应当选择按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并予以公示。房产类标的额通常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市场评估报告‌作为计费基数,公证服务费实行分段累加计收,同时明确单套普通居民房产公证服务费实行1万元封顶。其中,按照房产评估价值分段计费标准为: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取,20万至2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200万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3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收取;按建筑面积计费标准为:100平方米(含)以内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经调研,我市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继承类业务,市区内一套普通房产的公证服务费为1000-3000元。

(三)扩大收费减免范围。《通知》规定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60%(国家规定不低于50%);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

二、建设公证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机制情况

持续深化公证领域跨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常态化协作对接,健全信息查询、交叉核验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动户籍、婚姻、不动产等政务数据互通共享、规范运用。积极推广在线公证办理,开通线上申请、线上受理渠道,简化申办流程、减少群众跑腿,切实提升公证服务便捷度。严格依法规范在线公证适用范围,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遗嘱、委托、声明、赠与等与人身权利、重大财产权益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需当面核验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排查胁迫、误解等风险,落实实质性审查要求,规避线上核验审查不全面、风险隐患难排查等问题,确保公证执业合法合规、严谨规范。

三、下步打算

关于您在提案中的意见建议,我委可适时向省发改委汇报,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办理小额继承免收公证服务费额度由“不超过5000元”变更为“不超过10000元”;需要进一步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对金融机构申请的强制执行公证明确“谁申请谁付费”,得转嫁给借款人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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