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引客来烟旅游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交通惠民工作的高度关注与精准思考。您提出的实施外省籍小客车高速通行费优惠、撬动周末及淡季文旅消费、丰富惠民举措的建议,贴合我市“十五五”发展需求,思路精准、务实可行。经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导向,会同市文旅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咨询,结合全省高速收费管理机制、公路运营实际等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是保障收费公路偿还建设贷款、防范债务风险以及维持高水平养护服务的法定权益。除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通行收费公路都应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二、全国“一张网”的统一要求。自2019年底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全国高速公路统一实行“一张网运行、一体化服务”,要求收费政策尽可能统一规范。为此,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各地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明确规定:“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这意味着,市级层面难以单方面突破现行政策框架。特别是单纯以车辆注册地划分优惠对象、仅对外省籍车辆给予通行费减免,易形成地域差别化待遇,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导向不相一致。
三、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与运维压力。 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标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或收回投资,是其依法获得的权益。加大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力度,将直接导致养护和管理资金缺口加大,减损投资运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相关路段的正常运维、债务偿还和投资回收,长远来看也会影响道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吸纳您的宝贵建议,把您的建议作为重要参考,积极向省交通运输厅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密切关注国家关于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最新动态,持续优化路网通行服务、完善交通配套,助力激活周末经济、淡季消费市场,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群众便捷出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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