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集中清理活动,决定对《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四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进一步推动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根据立法程序,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7月3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
来信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邮政编码:264000
电子邮箱:ytsfjlfk @yt.shandong.cn
烟台市司法局
2026年6月30日
一、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的必要性
自2015年8月份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民生领域,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市政府规章,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分别对各自领域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典规定,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对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典规定,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格法治要求,构建严格规范对法律责任体系,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对环境治理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对有关方面制定出台相关配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经梳理,我市上述政府规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内容,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市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集中清理活动。
为做好修改和废止工作,市司法局对拟修改的4件市政府规章、拟废止的1件市政府规章逐项研究,提出具体修改和废止意见。
二、关于建议修改的4件市政府规章
4件市政府规章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一是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进行修改,为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大气污染防治内容保持一致,对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项予以修改,对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予以补充。
二是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条款予以删除。删除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删除第二十九条中的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二)《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一是与《生态环境法典》提出的入海排污管理最新的、更严格的要求保持一致。修改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至十三条、第十五条至二十三条,进一步理顺监管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二是对没有《生态环境法典》依据的条款予以删除,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三)《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与《生态环境法典》协调一致,修改第一条的立法依据名称、第四条的基本原则。
(四)《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是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对立法依据名称、生态保护基本制度等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条补充推广数字技术和绿色低碳技术内容作为第两款,第十八条补充城市绿地责任人变更内容作为第三款。
二是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对第三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三是部门名称变化。根据烟台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建制名称,修改第五条第三款。
此外,对上述政府规章中条款顺序作相应修改。
三、关于建议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建议废止《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随着国家及省级法律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烟台市能源结构转型的深入推进,《办法》已出现核心制度被《生态环境法典》整体覆盖、部分条款执法效果差、执法适用率低、适用空间有限等问题,继续保留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还可能引发执法标准不统一、行政资源浪费等问题。
《办法》废止后,可直接适用效力层级高、制度体系完备、管控要求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去年五月,省级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实施方案》,能够为我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工作提供充分的工作依据,不会出现管理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