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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6-02-12 至 2026-03-16
征集单位: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要提意见:
公告内容:

为全面掌握《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2017年12月30日公布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科学评估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根据《烟台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6日。

二、征集内容

《办法》自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三、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在信封上注明“《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意见建议”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ytfgwjjyxk@163.com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2017年12月30日公布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规范了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的职责。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煤炭质量: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本市煤炭质量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在本市销售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

2、煤炭燃用: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

3、煤尘防治:经营性储煤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新建、已建经营性储煤场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二)集中住宅区;(三)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四)大型、中型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五)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储煤场内的煤炭应当密闭储存,确实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覆盖煤堆。储煤场的建设以及内部防尘和防爆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对辖区内储煤场分布、数量进行调查统计;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煤炭清洁利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2)要求被检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现场开展检查;(4)责令被检查者改正违法行为。

  《办法》还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意见征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