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市城管局结合《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实施成效及立法后评估结果,起草形成《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ytshyb@yt.shandong.cn。
二、信函:寄送至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科,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翠路2号,邮编:264000。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征集”字样。
一、 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城市户外空间管理、提升市容环境品质、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监管制度体系取得成效,违规设置乱象得到明显遏制。
同时,随着烟台市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及户外广告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需求变化,原《办法》在实施中逐渐显现出一些短板:一是市场化配置机制存在不足,未明确区分公共与非公共载体产权属性,公共资源市场化出让不够活跃;二是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在规范层面成熟定型,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亟需上升为制度;三是上位法更新带来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及《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也已相继实施,原《办法》需在光污染、噪声污染治理及民营经济发展适配性等方面进行衔接调整。
为此,根据立法后评估结论及修改建议,坚持问题导向与稳慎推进原则,对原《办法》进行局部修改完善,形成《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进一步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强化民生权益保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 起草过程
本次《草案》起草工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组织评估与调研。2026年1月至5月,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组建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综合运用文献检索、座谈调研、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期间,参考了上海、广州、济南、青岛等地同类立法经验,并开展了民营经济发展适配性专项评估。
(二)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1月9日至2月8日,通过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城市管理局官网发布评估意见征集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专家论证。评估小组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修改建议》及《课题论证报告附件》等支撑材料,明确了体系不变、小幅微调、聚焦“三权分离”、确认实践经验、衔接上位规范的修改思路。
(四)草案形成。在保持原《办法》整体框架和核心制度稳定的前提下,针对6个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调整,修改体量控制在原办法的1/5以内,最终形成本《草案》。
三、 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草案》共六章三十一条,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确立“三权分离”制度,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
为解决公共资源配置短板,《草案》新增第十六条,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实行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制度。
在原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对“户外广告载体”及其类型作出明确定义,从产权属性上区分公共载体与非公共载体,为后续分类管理、市场化出让及权益划分提供了清晰的法理基础和法律适用依据。
同时,完善了设置权续期程序、到期拆除义务以及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的补偿机制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强化民生权益保障,衔接生态环保新规。
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及环境质量标准,在原第九条禁设情形中新增两项民生保护条款:
一是防治污染条款,禁止设置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污染、光污染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二是相邻权保护条款,禁止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利。
上述规定采取提示性立法技术,既起到宣传衔接上位法的作用,又避免了罚则重复,体现了城市管理的人性化与法治化统一。
(三)固化协同监管实践,提升治理效能。
将实践中已有效运行的协同监管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协同监管制度”,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监督管理,为后续优化跨部门协作预留了政策空间。
四、 关于新旧制度衔接的说明
为确保制度平稳过渡,《草案》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修改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在许可期限内继续有效;许可期限届满后,按照《草案》新规定执行。同时,针对市级路灯、护栏等市政设施盘活利用试点改革,评估课题组认为,经批准利用此类设施设置广告不违反《草案》相关禁止性规定,但须经过审批并确保不影响设施安全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