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防范化解房地产项目交付风险隐患,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我局牵头起草了《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8月5日,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相关意见发送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6905980,电子邮箱:ytzjjfdcscjgk@yt.shandong.cn)。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防范化解房地产项目交付风险隐患,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我局牵头起草了《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建房〔2025〕36号)、山东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函》(鲁建金函〔2026〕2号)、烟台市住建局等四部门《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烟建住房〔2023〕27号)、烟台市住建局等四部门《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烟建住房〔2026〕1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预售资金监管实际,最终形成《细则》初稿。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二十六条,主要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监管账户管理、资金收存、资金使用、开发贷联动监管、账户变更与监管终止、监督追责等内容进行明确。
(一)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莱山区、高新区辖区内,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细则施行前已办理预售许可项目,仍按原有监管规定执行。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包含定金、首付款、商业及公积金按揭贷款等全部购房款项。
(二)部门职责。细化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金融监管局烟台分局、两区属地监管部门分工,确定公积金中心为试点区域预售资金托管机构,压实多部门协同监管责任。
(三)监管账户管理。明确公开招标遴选合作银行制度,由公积金中心统一开立标准化命名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需四方签订监管协议;规范公积金中心协助司法部门冻结、扣划监管资金处置流程。
(四)预售资金收存管理。实行全部购房款项全额直接存入公积金监管账户并绑定房屋安居码;建立资金入账与网签备案联动机制,资金未足额缴存自动暂停项目网签。
(五)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区分监管额度内、额度外资金差异化审批时限与审核标准;资金拨付实行线上申请、点对点直达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规范用款申报材料,要求开发、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确认资金用途。
(六)开发贷款和预售资金联动监管。搭建政银联动监管系统,实现开发贷、预售资金数据实时共享比对,杜绝同一工程支出重复申请两类资金,实现资金流向全追溯。
(七)账户变更和监管终止。明确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变更需双部门审批且变更期间暂停网签、拨款;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方可申请终止监管,未售住宅维修资金可从剩余监管资金划转。
(八)监督管理。分类列明房企、合作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施工监理单位、公职人员各类违规行为,配套暂停网签、金融监管处罚、民事及刑事责任等追责条款,构建全链条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