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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烟台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6-06-08 至 2026-06-16
征集单位: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要提意见:
公告内容:

为规范烟台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行为,完善轮候排序、优先配租及选房签约等操作流程,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我局根据《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烟建住房〔2026〕9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烟台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2026年6月8日至6月16日。我局将在充分吸纳各方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印发实施。

欢迎各单位、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期间,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咨询及反馈部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公务邮箱:ytzjjzfbzk@yt.shandong.cn;联系电话:0535-6615030、0535-6918055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5日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一、政策背景

《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烟建住房〔2026〕9号)出台后,原《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烟建住房﹝2016﹞33号)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为确保市本级(芝罘区、莱山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依规面向已取得《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的家庭顺利开展轮候配租,进一步完善综合评分、优先配租、选房规则、配租方式、配租配后管理及异议处理、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具体操作要求,在原《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市本级公租房轮候配租专项实施细则,确保实物配租全过程阳光透明、有据可依。

二、决策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以及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建住房〔2026〕9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三、 主要内容 

1.建立综合评分制度。对已取得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且未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综合评分制度,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不同类型家庭的公租房配租轮候顺序。特别指出,单身家庭的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纳入轮候范围。

综合评分排序每年定期更新一次,评分规则和评分更新情况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信息公开。

2.细化综合评分计算方式。按照家庭收入档次、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年龄、取得资格年限、落户时间等因素,量化综合评分,细化计算方式。

3.落实优先及加分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烈士遗属、退役军人、年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城镇计生特殊家庭、房屋征收无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家庭、公交及环卫一线职工等明确优先配租或加分照顾规则。

4.规范配租方式和选房规则。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达到入住使用条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发布配租公告,公布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数量、户型、建筑面积以及租金标准、轮候范围等信息,根据公开的综合评分排序和房源情况,及时组织配租。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推广申请公租房“一件事”,逐步推行手机线上选房和线下选房并行的配租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房适配度和房源周转使用效率。

5.加强配租配后管理。保障对象选房后,应当按规定与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和交接手续,按规定标准实行租金减免。

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弃租的,5年内不得再次配租公租房。

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后,应当按照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合规使用公租房,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房屋租金。违规规约使用公租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次配租公租房。

6.增加异议处理内容。保障对象对综合评分排序或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对其他保障对象的正常配租工作。经复核,原排序或配租结果确实有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按规定对受影响的保障对象进行相应调整。

7.严格档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根据“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公租房档案和管理台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意见征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