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责,对行政复议文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制定《烟台市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抄告及整改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结合我市实际,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与后续监督进一步衔接起来。通过抄告、整改反馈、跟踪监督、分析研判等方式,让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有关主管部门,既推动具体问题得到纠正,也促进同类问题规范治理。
二、名词解释
简单来说,行政复议“抄告”,就是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按照规定把有关行政复议文书以及案件反映的问题、整改建议等材料,同时发送给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为什么要多走这一步?主要是为了让主管部门也能及时了解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发挥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作用,与行政复议监督形成合力。
例如,区市人民政府办理一起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规定,由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将有关文书抄告该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这样,上级主管部门在了解具体案件的同时,也可以关注本系统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并结合职责加强指导监督。
三、重点内容
(一)哪些问题是《办法》重点关注的?
《办法》不仅关注一个案件处理得对不对,也关注案件背后有没有值得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是从个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比如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依法纠错,或者应当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没有及时履行。通过抄告,可以让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督促问题得到解决。
二是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如果同一行政机关、同一执法领域行政争议比较集中,或者多个案件反映出相似的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就不能只停留在“办完这个案件”。通过抄告,可以推动有关部门排查同类行政执法行为,减少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涉及重大民生、营商环境、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监督。
三是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的问题。有些案件反映的并不是某一次执法操作的问题,而是规范性文件、执法流程、文书格式或者内部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这类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抄告、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方式,推动有关机关改进执法、完善制度。
举个例子:某部门在多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反复出现执法程序告知不规范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这不是个别现象后,可以通过抄告让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主管部门收到后,可以结合职责指导该部门排查同类问题、规范执法流程,并将典型问题纳入执法培训或者案卷评查。这样,解决的就不只是某一个案件的问题,而是一类行政执法问题。
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不属于法定抄告范围的被申请人,如果案件确有加强监督指导的必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馈有关问题。
(二)抄告之后怎么推动问题真正整改?
抄告不是把文书“转过去”就结束,后续有没有整改、同类问题有没有得到规范,同样重要。
有关单位收到抄告材料后,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案件反映的问题。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督促、指导被申请人依法纠正;属于同类执法问题的,开展排查整改;属于执法流程、证据规则、裁量基准、内部审核等方面的问题,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典型问题还可以纳入行政执法培训、案卷评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从解决“一个问题”延伸到规范“一类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还将通过工作台账持续跟踪问题反馈和整改情况。对反复发生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专题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建议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系统治理。
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依法责令限期履行;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或者整改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处理,防止抄告工作“一抄了之”。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是什么流程?

四、《办法》实施后将发挥什么作用?
《办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让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不止于“这个案件已经办完”,而是进一步转化为规范行政执法、改进工作机制的依据。
对具体案件,通过抄告和整改监督推动有关行政复议文书落实;对同类问题,通过主管部门指导、排查整改和分析研判,减少相同或者类似问题反复发生;对制度层面的问题,通过行政复议意见、建议等方式推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
通过形成从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到督促整改、分析治理的工作链条,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行政争议的作用。
五、解读部门和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烟台市司法局
办公联系电话:0535-6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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