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5年12月15日起,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为规范做好受委托事项办理工作,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印发了《烟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细化、优化烟台市范围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流程,促进提升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及可操作性,有效保障省级委托下放事项顺畅运行,推动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更加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办事指南:谁能申请,如何操作
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即申请人)在委托编制完成相关报告后,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递交评审申请,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评审,具体办理流程及时限可参见流程图。
(二)给您提个醒:这些事项要留心
为了让评审一次通过,请留意:
1.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递交申请,无需现场递交材料;
2.针对评审过程中管理部门提出的资料补充、问题整改等要求,申请人需组织受委托的技术单位按时完成,比如,评审通过后,报告需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复核;
3.申请人、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速度升级:大幅压缩等待时间
评审受理决定于5个工作日作出,评审工作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较省级减少3个工作日),评审结果于收到齐全归档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上传平台。
四、与上级文件异同
本《指南》严格贯彻落实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鲁环发〔2020〕49号)中提出的工作目标、评审流程、报告审查标准等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烟台市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工,对区市、市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进行了规定,增加了区市初审环节,由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并提交《XX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表》,并同步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优化调减,申请人无需提交省级文件中要求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表》;二是严格评审质量,增加了评审前市级核查的工作事项,主要是对影响报告结论真实准确性的关键环节进行核查,包括对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抽样检测、对出具检测数据的实验室开展检查、对地块现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进行踏勘等,核查发现问题将现场反馈,由申请人逐条整改完成并回复;三是梳理完善备案流程,明确市生态环境局在收齐归档资料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报告,并配合后续资料备案及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纳入或移出工作。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自然生态保护科
联系电话:0535-69205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