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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6-92441 成文日期: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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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8-28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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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确立的重要管理制度,是强化种业源头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抓手。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农种业字〔2026〕12号)要求,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市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出台目的

在于进一步压实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备案责任,规范备案程序,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通过明确备案范围、统一网上办理渠道、强化动态台账管理等举措,切实将备案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聚焦防范“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和质量隐患三类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不实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形成有效震慑,从源头上把好种子市场准入关,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种业创新成果。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烟台市各区市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且依法应当备案的各类主体,具体涵盖以下四类备案对象:

分支机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烟台市各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委托生产:接受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从事种子生产的主体;

委托代理:接受委托从事种子代销、代理经营的经营主体;

经营不分装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门店。

上述主体均应通过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自主或经备案受理机关代为完成网上备案,做到应备全备。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可采取网下备案方式,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及相关纸质材料,由受理机关代为录入网上备案信息。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备案范围

凡是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搞委托生产的、做委托代销的,以及经营不分装种子的,这些备案主体提交的材料都会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应备尽备、一户不漏。

(二)备案办理流程


(三)经营行为

种子经营门店得在店里显眼位置把备案信息公示出来,明明白白接受大家监督。通过电商平台卖种子,也得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把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亮出来,同时给顾客提供纸质或电子购货凭证。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 姜亚坤

联系电话:0535-6261510

联系人:烟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孙旭生

联系电话:0535-6630091

联系人: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张富海

联系电话:0535-6860037

邮箱:ytsnyjzyglk@y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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