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工作实际,于2023年5月我局首次制定了《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财政统筹调整,自2025年起,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经费补助。《办法》《细则》有关经费补助相关规定,所依托的资金保障基础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契合当前财政保障实际,执行落地存在实践阻碍。亟需修订上述政策文件。
二、出台目的
为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及评估工作,提供有效遵循。
三、新旧政策差异
《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6版)全文共五章二十八条,较2023版(共五章二十七条)减少了两条;《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2026版和2023版均为十五条,2026年版减少了两项内容。新版内容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市财政统筹调整,自2025年起,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经费补助,新版内容取消了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补助的相关内容。
《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2026版较2023版)修订前后对照表,仅列出有差异的条文,条文中红字部分为新旧文件的修改和删减内容 | |
原管理办法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展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 | 第十九条 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四)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展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活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当年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年度评估,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不参加年度评估的传承人不享受本年度传习活动补助。 当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传习活动补助经费。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义务的,经其本人或委托亲属申请,可以继续保留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不再参加年度评估,不再享受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 | 第二十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当年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年度评估,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义务的,经其本人或委托亲属申请,可以继续保留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不再参加年度评估。 |
第二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删除原二十五条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 删除原二十七条内容 |
原实施细则 | 现行原实施细则 |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包括基础指标和提升指标。 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及研讨培训情况; (五)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六)社会认同和社会影响情况。 |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包括基础指标和提升指标。 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及研讨培训情况; (五)社会认同和社会影响情况。 |
第十一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二)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一直未在项目所在地居住,且未开展传承活动和未参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 (三)身体健康,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保护相关实践活动的; (四)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违背社会道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规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 第十一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二)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一直未在项目所在地居住,且未开展传承活动和未参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 (三)身体健康,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保护相关实践活动的; (四)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违背社会道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0535-667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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