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280U/2026-100616 成文日期: 2026-10-08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烟台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日期:2026-10-08      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字号: 大 中 小

一、政策背景

为持续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健全政府食盐储备体系,有效防范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供应风险,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保障全市食盐供应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结合烟台市食盐消费实际和储备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储备落实、储存管护、资金补助、应急动用、监督管理全流程工作。

二、决策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696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 号)

《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35 号)

《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6〕105 号)

《烟台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烟政发〔2018〕12 号)

三、出台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给烟台全市食盐供应上“安全保险”。日常生活中,遇到极端暴雨、台风、疫情等突发情况,或者食盐市场出现缺货、涨价、供应紧张等问题时,政府储备盐可以第一时间投放市场,杜绝全城缺盐、盐价暴涨的情况,保障家家户户随时能买到安全、平价、合格的食用盐,守住全市民生基本底线。同时,通过统一规范政府食盐储备的全流程管理,杜绝储备盐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储备不实等问题,让食盐储备真正 “备得足、调得出、用得上”。

四、核心政策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涵盖总则、储备品种质量规模资金补助、管理体系、储存管理、储备动用、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

(一)覆盖人群与主体。

普通市民:享受稳定、安全、平价的食盐供应,突发情况不用抢盐、不用高价买盐;

食盐承储企业:明确规范经营标准、补贴规则、权责边界,合规经营即可享受财政补贴,杜绝乱管控、乱处罚;

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厘清工作职责,全程规范监管,保障储备工作有序落地。

(二)管理范围。

专门规范烟台市政府专项储备食盐的储存、保管、轮换、应急投放、资金补贴、监督追责全流程工作,和企业日常经营性食盐严格区分管理。

(三)储备的是什么盐?标准有多严?

储备品类:涵盖咱们家庭日常用的 500 克及以下小包装食盐,以及食堂、企业、商超大批量使用的 50 千克及以上大包装食盐,全覆盖日常民生、商用需求;

质量标准:所有储备盐全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碘盐严格按照山东省统一碘含量标准配置,安全、合格、放心;

储备规模:根据烟台往年食盐日常消费量科学核定,按需调整、动态保障,杜绝储备不足或资源浪费,调整方案必须报市政府审定,公开规范。

(四)谁来存盐、企业能拿什么补贴?

承储企业准入门槛:只有具备食盐定点生产或批发正规资质、仓库条件达标、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过硬的企业才能承接储备工作。近三年有违法失信、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律禁止参与,从源头保障储备盐安全。

企业补贴政策:政府设立专项储备补助资金,总额包干使用,专门用于补贴承储企业储备盐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仓储管理、日常维护等成本,合规完成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可享受对应补贴,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六)储备盐怎么管?

杜绝 “摆样子、空储备”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看管、单独记账、挂牌公示,政府储备盐和企业自己售卖的经营盐彻底分开,绝不混用、混卖;储备盐每半年至少轮换一次,及时更新库存,避免食盐过期、受潮、变质,始终保证储备盐新鲜、合格、可直接投放市场;全程留痕监管,杜绝虚报库存、私自调换储备盐、私自售卖储备盐等违规行为。

(七)什么时候动用储备盐?怎么保障快速保供?

动用场景:只要出现区域食盐缺货、供应不足、价格异常上涨,或遇到台风、灾情、疫情、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即可启动储备盐投放;

动用流程:常规情况由部门报批市政府后统一投放;紧急突发情况可先调盐保供(单次调用不超储备总量 50%),事后补齐手续,最大程度保障民生应急需求;

补库要求:储备盐动用后,企业必须在1 个月内补齐库存,确保储备规模始终充足,随时应对下一次突发情况。

五、权责与奖惩规则

(一)明确部门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选企业、定储备计划、日常检查、年终考核,全程管储备落地;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专项补贴资金,保障资金足额到位、规范使用。

(二)奖惩与追责企业违规后果。

出现虚报库存、擅自动用储备盐、储备盐质量不达标、未按时轮换补库等违规行为,将扣减补贴、取消承储资格,纳入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公职人员追责:监管人员履职不力、监管缺位、徇私舞弊的,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杜绝监管漏洞。

六、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参与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的相关单位;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执行时间:自2026年9月2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9月23 日。

七、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科

联系电话:0535-62416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