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切实解决城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我市对公租房管理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整合与修订,现制定了《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适应新形势下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公租房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国家及部委相关要求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国办函〔2024〕53号)等。
三、出台目的
一是兜牢民生底线。明确和保障城市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是出台《办法》的根本目的。二是优化管理体系。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规范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退出全过程,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促进公平善用。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化准入、配租、监管和退出机制,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精准覆盖最需要的家庭,防止资源滥用和错配。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对公租房保障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保障对象与方式。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住房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遵循政府主导、租补分离、梯度保障、应保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立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规划监督和市本级房源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大数据、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及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资金保障、用地供应、中低收入人口认定、数据共享、资格审核与动态监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三)规范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要求科学编制公租房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用地。房源主要通过政府新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以及鼓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多渠道筹集。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四)细化申请条件与保障标准。明确了申请家庭需同时满足的户籍、收入、住房等基本条件,并对特定群体(如四类低收入人口、孤儿、退役军人等)给予了适当放宽。确定了保障面积标准(1人30㎡、2人45㎡、3人及以上60㎡)和分档分类的租赁补贴标准(按市场租金100%、80%、50%三档)。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下浮5%确定。
(五)优化申请审核与配租流程。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辖区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实行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审核程序包括初审、民政提供数据核验,复核确认、社会公示等环节,资格确认书有效期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发放租赁补贴。采取实物配租房源轮候方式,分类配租,并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优先或加分照顾。
(六)强化动态管理与有序退出。建立了保障对象信息变化主动申报、部门大数据定期核查、资格定期复核的动态监管机制。明确了保障对象在家庭情况变化后的待遇调整规则。详细规定了承租人应当退回或腾退公租房的多种情形(如转租、欠租、购房、不符合条件等)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包括设置搬迁期、按市场租金计收费用等,确保房源有效循环。
(七)健全运营维护与监督管理。明确了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以及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维修资金来源。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对象信用分级管理机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对申请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办法施行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明确了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及租金衔接政策。要求已享受待遇但未按新标准认定的保障对象在复核时重新认定。允许各县级市结合本地实际对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九)明确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关键词解释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收入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梯度保障:指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程度等不同情况,设定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免比例或补贴标准,实行分层次、差异化的保障。
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将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两项办事服务合并为申请公租房“一件事”。
六、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烟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535-6918055、6918088
0535-66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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