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新部署新要求,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部分患者急救保障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疾病应急救助能力,不断加强和规范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确保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实施快速、高效、有序的医疗救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26〕13号)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红十字联合出台本文件。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6〕1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函〔2026〕185号)等文件要求,在广泛征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意见并联合会签后形成了《烟台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基金设立和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管理、职责分工、违规处理、附则等内容。核心要点如下: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
1.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急救期间发生的必需生活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1.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必需生活费用,按季度汇总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补助。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由责任人、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时汇总欠费情况,按季度申请应急救助资金。
4.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审核汇总支付申请进行复审。
5.复审通过的支付申请由基金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部门职责
1.明确市红十字会作为经办机构,主要负责救助基金申请材料收集审核、部门间沟通协调以及社会资金募集等工作。
2.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履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管理职责,并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及合理申请救助基金。
3.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对救助基金补助和经办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支出,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基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4.明确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救助。同时,按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无法纳入基金救助的急救欠费。
四、新旧政策差异
此次修订变更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由市医学会变更为市红十字会。另外,明确了基金收集、汇总、审核及支付时间要求由每半年调整为每季度。
五、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烟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联系电话:0535-668815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