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2024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效期为2024年8月10日至2027年8月9日。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依据。法典实施后,制定《通告》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废止,《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部分修改,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贯彻实施,对法典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部门,对标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对原《通告》内容实施后评估,形成修改草案,并依法完成征求意见、会签、评估、审查等程序。
三、修改内容
(一)更新法律依据。原《通告》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废止,《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后删除了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的内容,《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不适合作最新依据。修改后的《通告》将上述法律法规和通知一并删除,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表述,确保法律依据现行有效。
(二)调整引用条款。 因《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原《通告》引用的条款同步进行修改,将原《通告》三、管理要求(四)“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修改为“在本通告基础上,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四、政策影响
本次修改仅对《通告》两处法律依据引用条款和一处法律引用文本进行替换,其他实质性内容不做改动,包括管理要求、禁排区域、监管职责、实施标准等均保持不变,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均没有变化。
五、解读部门和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联系电话:0535-671666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