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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52803XP/2026-67328 成文日期: 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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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烟台市灾害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解读

日期:2026-02-27      来源: 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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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解读


一、决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灾害民生保险”)坚持保基本、救急难,以自然灾害救助为主,兼顾特定意外事故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本微利,可持续;全市施行统一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的总体要求。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灾害民生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发生事故灾害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临时来烟人员)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范围及救助赔付限额

1.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冰雹、雷电、寒潮、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具体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解释执行)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15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15万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15万限额内据实救助赔付。

2.溺水、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灾、触电5种特定意外事故(以下简称“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万元。

3.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每户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同一户主拥有的多处房屋发生倒塌或损坏的,救助赔付1处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车库、车棚、附属建筑物(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围墙等)以及用于生产、商业性质的房屋和违章建筑不在保障范围。房屋救助赔付应用于居民住房修缮或重建。

4.政府组织临灾避险转移及灾后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车辆交通)的救助赔付,每人每天限额100元。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2×24小时;灾后转移安置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7×24小时。一个区市一个年度内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累计限额,不超过该区市年度保费收入的20%。

5.因旱灾导致人员日常饮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救助赔付。救助赔付限额每人每月120元,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3个月。

6.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准备及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抢险救灾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0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40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40万元。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40万限额内据实救助赔付。

7.一个区市1个年度累计救助赔付限额为该区市当年度保费收入的15倍。当一次自然灾害救助赔付总额导致救助赔付超过15倍限额时,此次自然灾害救助赔付按比例赔付。

(三)保障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启动条件

1.保障范围第1、3、4、5项的启动条件为:有关人民政府、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2.保障范围第6项启动条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抢险救灾人员。

(五)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害,灾害民生保险不予保障:

1.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违法犯罪行为、自残自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

7.疾病;

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四、报案和理赔

(一)出险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1、2、3项情形的,由本人或有关受益人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损害发生地不明的,向损害发现地承保机构报案);因自然灾害造成多人伤亡或多处房屋损毁,可由损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4、5、6项情形的,由受灾地区的有关镇街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报案。

(二)证明材料。救助赔付申请人申请救助赔付时,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损害发生经过、损失清单、人身伤亡或房屋损害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据缺失,导致损害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承保机构不予救助赔付。

(三)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启动查勘定损程序。同一自然灾害造成一个镇街5人(含)以上人员伤亡或10户(含)以上居民房屋损坏的,镇街应配合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

(四)公示。救助赔付前,承保机构应在事发地镇街或村(居)显著位置对救助赔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救助赔付事项、事故灾害发生时间经过、勘察认定情况、救助赔付对象、救助赔付金额、承保机构信息、反馈意见时间和方式等。一次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或居民房屋损坏户数50间(含)以上的,可先救助赔付后公示。

(五)救助理赔款给付。保障范围第3、4、5项中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的,救助理赔款给付给负责房屋修缮或提供相关生活保障的单位。


烟台市灾害民生特助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解读


一、决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精神,参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政策规定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烟台市灾害民生特助保险(以下简称“灾害特助保险”)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救灾贫,强化民生救助和精准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本微利,可持续;全市施行统一保障范围、保障准的总体要求。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灾害特助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发生事故灾害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仅指烟台市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承保管理

(一)承保机构

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的承保机构、承保方式、合同签订方式和时间等保持一致。

(二)保障规定

1.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是两个独立险种,两个险种执行各自规定互不影响。

2.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障种类和范围、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人员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保持一致。

3.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的责任免除规定保持一致。

4.灾害特助保险根据不同保险责任,适用以下启动条件:

(1)有关人民政府、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或气象、水利(防总)、自然资源、地震等预警职能部门单位(专项机制)发布自然灾害黄色及以上预警;且系因自然灾害造成保障对象人身伤亡和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从自然灾害发生开始到结束后连续72小时内视为一次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为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人员、特定意外事故见义勇为人员。

(3)有关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核电事故应急响应且需要政府组织避险转移安置人员。

(4)烟台市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政府紧急特助。

(三)特助比例

从事故灾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含)报案的,在符合有关特助规定情况下,按本方案要求特助额的100%予以特助;超过1年(不含)的,按下表执行。

事故灾害报案时长的特助比例

序号

有关情形

特助比例

1

从事故灾害发生之日起至报案时≦1年的

在符合有关特助规定情况下,按本方案要求特助额的100%予以特助

2

1年<从事故灾害发生之日起至报案时≦2年的

在符合有关特助规定情况下,按本方案要求特助额的50%予以特助

3

2年<从事故灾害发生之日起至报案时≦3年的

在符合有关特助规定情况下,按本方案要求特助额的30%予以特助

4

从事故灾害发生之日起至报案时>3年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给予特助

五、报案和理赔

(一)出险报案。灾害特助保险与灾害民生保险的报案方式和要求保持一致。

(二)证明材料。申请特助时,申请人应提供支撑符合特助情形的相关证明资料,其他申请资料与灾害民生保险的申请资料要求保持一致。证据缺失,导致损害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承保机构不予特助。

(三)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接到灾害民生保险出险报案后,应同步启动灾害特助保险的查勘定损程序。

(四)公示。特助发放前,承保机构应在事发地镇街或村(居)显著位置对特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公示内容等要求与灾害民生保险的要求保持衔接统一。

(五)特助款给付。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的,特助款给付给负责房屋修缮或提供相关生活保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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