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
今年1月1日起,烟台市区(不含蓬莱区、长岛综试区)内经省、市住建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特约服务、增值服务也实施市场调节价,并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增设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取和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
《通知》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要求,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超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的增值服务,其收费标准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特约及增值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并协商确定。建设单位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特约及增值服务合同,并明确要求特约及增值服务合同不得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捆绑签订。
关于住宅车位租赁费,《通知》规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不得以整体或部分转移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形式,规避政府指导价管理。
另外,《通知》提出,既有多层增设电梯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未配备电梯的收费标准执行的,增设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协商约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