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芝罘区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
违法嫌疑人 姓名 | 驾驶证档案编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秦*富 | 370603395089 | 2026年8月12日 17时37分 |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 《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收缴车辆强制报废、罚款一千五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以上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芝罘区大队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以上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以上违法嫌疑人应在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督察大队(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122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督察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芝罘区大队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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