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霖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伤职工闫波(身份证号:370982199104141616)于2022年09月01日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2023年09月25日被认定为因工受伤(莱人社工伤案字【2023】0781号),依法应当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不予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闫波家属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我中心依法予以受理。
因你住址发生变动,也无法联系到你,无法实现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莱社保工催字[2026]003号)。请你在接到本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核实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我中心予以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我中心将取得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莱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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