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部门、单位(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部门、单位应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四、各部门、单位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YTC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编号(见附件)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例如:烟台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YTCR-2025-0010001”。
五、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站-山东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要将备案材料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相关报备工作,各起草部门应当于文件印发5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十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市司法局。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做好“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烟司〔2019〕49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司法局
2026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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