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山区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违法行为人姓名 | 驾驶证档案 编号 | 违法 时间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 处罚决定 | 处罚 机关 |
李某念 | 370829******30491X | 2026-8-5 20:30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检验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罚款400元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山区大队 |
林某胜 | 370631******280552 | 2026-8-2216:57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悬挂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罚款2200元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山区大队 |
上述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山区大队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贰仟元以上(包含本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督察大队提出;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贰仟元以上(包含本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山区大队提出。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山区大队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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