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龙口市金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2229908E;矿业权:龙口市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大于家矿区;矿业权许可证号:C3706002020087110150452。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将你(单位)列入异常名录,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异常名录管理措施。你(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后,可根据13号令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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