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1 | 烟市监处罚〔2026〕151号 | 烟台冰清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与东营**水产养殖厂签订盐田虾采购合同,东营**水产养殖厂提供给当事人无公害产品证书,证书显示有效期限为2022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在明知无公害证书即将过期,依然在拼多多平台宣传产品为“有机无公害盐田虾”,并在证书过期之后继续宣传无公害,2026年4月21日收到省局交办线索后,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询问,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机、无公害证书,当事人将无公害证书有效期进行P图修改为“2022年12月22日-2026年12月22日”。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东营市场监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2026年5月15日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分送协助调查函,2026年5月20日、6月8日东营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分别回函,证实当事人提供的证书有效期间与实际情况不符,不是真实有效证书。2026年5月14日、6月23日,执法人员进一步向当事人进一步询问,当事人不承认提供伪造证书,也无法说明证书来源。2026年7月8日,当事人主动到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如实承认自行P图修改了证书有效期限,综上,当事人在拼多多明知无公害证书过期而持续宣传产品为无公害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 罚款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烟台冰清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687MA3QJHKA54 | 孙*艳 | 2026/8/24 | 罚款80000元。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061H/2026-93193 | 成文日期: | 2026-09-01 |
| 发布机构: | 组配分类: | 反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