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试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商务〔2026〕34号
各区市(管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台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烟台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商务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7日
烟台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试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台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经过项目申报程序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本办法所称烟台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烟台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均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项目和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市落实属地责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牵头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市、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日常监管、验收、绩效评价、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向
(一)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首发载体建设。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2.支持开设首店。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3.支持首发首秀首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4.支持开设首发专区、专场。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商旅文体健融合场景打造。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2.支持多元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服务“一老一小”;支持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发展夜间经济。
3.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活动“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4.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发展艺术展览、数字艺术、沉浸体验、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餐饮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5.支持外贸优品消费场景。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支持IP转化。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2.支持老字号、新品牌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或联动其他IP品牌企业开设跨界联名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3.支持“IP+消费”新场景建设。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或游购路线。
4.支持“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建设。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打造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建设人工智能体验中心、展销中心等。
第六条资金禁止支持事项
(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包括新建商业综合体、新建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基础设施,以及一般性装修。
(二)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
(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土地开发、土地租赁、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五)各级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等活动。
(六)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
(七)免费的纯公益性项目,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
(八)2025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投资。
(九)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专项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一般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支持集聚区建设
1.对集聚区运营方,在试点期间投入的与支持方向相关的场景装修(不含一般性装修)、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等有效投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1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2.项目要求如下:
(1)首发中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打造首发活动集聚的场所,具备开展品牌首发活动所需空间、设施设备等条件,可提供完善的活动配套服务,具有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能力;试点期间举办高能级首发活动不少于5场;开展了首发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高能级首发活动是指中国(内地)、亚洲或全球首发活动。
(2)首发经济集聚区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打造首店集聚的场所,具有时尚、品质、潮流等新特征;试点期间引进引领性品牌高能级首店(含旗舰店、概念店)不少于8家;开展了首发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高能级首店需为市级(含)以上首店。
(3)商旅文体健融合场景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商圈、步行街、商场、传统购物型商超、文旅集聚区、废旧工业厂区等场所,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要求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至少2个领域服务消费相融合,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等服务门店总数不少于30家;开展了多元融合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4)多元服务消费集聚区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商圈、步行街、商场、传统购物型商超、文旅集聚区、废旧工业厂区等场所,打造多元服务消费集聚的新消费场景,重点拓展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功能;要求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至少2个领域服务消费相融合,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等服务门店总数不少于50家;开展了多元融合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5)夜间文化与旅游消费集聚区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步行街、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等场所,打造夜间(18:00-22:00)多元服务消费集聚的新消费场景;要求商业、旅游、文娱至少2个领域服务消费相融合,商业、旅游、文娱服务门店总数量不少于20家;开展了夜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6)“一老一小”服务场景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社区商业中心、商街、商场、文化中心等场所,打造主要为老年人或儿童服务,老年助餐、阅读、社交休闲、康养理疗、老年用品销售、康复辅助器具购置和租赁服务等业态门店,儿童书店、IP乐园、托育托管、亲子餐厅、青少年运动馆、儿童用品零售等业态门店集聚的新消费场景;要求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至少2个领域服务消费相融合,“一老一小”服务门店总数量不少于10家;开展了适老化、适幼化相关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7)外贸优品消费场景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特色商业街区,打造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外贸优品品牌门店、外贸优品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等集聚的消费新场景;外贸优品相关门店数不少于5家;开展了外贸优品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8)“IP+消费”新场景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将国潮、动漫、影视、运动等IP与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在商圈、步行街、商场、园区及文博场馆、体育场馆、非遗机构、景区、度假区等场所,打造IP与文化融合、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老字号集聚区或游购路线;至少包含1个IP和1种本地特色文化(老字号集聚区要求老字号门店数量不少于5家);申报单位已取得IP授权、许可或其他相同效力证明文件;开展了IP融合或赋能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9)“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打造人工智能展销中心、人工智能体验中心等门店集聚的新场景,为消费者提供自动驾驶、智能穿戴、脑机接口、机器人、智能商业等人工智能技术体验、展销的消费新场景;人工智能相关门店数量不少于5家;开展了“人工智能+消费”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二)支持门店建设
1.对门店经营者,在试点期间投入的与支持方向相关的场景装修(不含一般性装修)、设施设备购置、数字化建设等有效投资,且有效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1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项目要求如下:
(1)高能级首店
包括引领性品牌市级以上首店(含旗舰店、概念店);申报单位已取得品牌授权、许可或其他相同效力证明文件;开展了首发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
(2)多元服务消费新业态门店
包括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旅游列车、家政、餐饮以及位于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范围内的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艺术展览、数字艺术等服务消费门店,其中,餐饮要求多元业态融合;开展了多元融合相关的新场景、新业态或新模式的创新建设。
(3)IP门店
包括IP主题店、IP概念店、老字号新店、百年老店新店、新消费品牌新店、IP跨界联名店;申报单位已取得IP授权、许可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开展了IP融合或赋能相关的新场景、新业态或新模式的创新建设。
(4)人工智能门店
包括人工智能展销中心、人工智能体验中心等门店;为消费者提供自动驾驶、智能穿戴、脑机接口、机器人、智能商业等人工智能技术体验与展销;开展了“人工智能+消费”相关的新场景、新业态或新模式的创新建设。
(三)支持活动开展
1.对活动举办方,在试点期间投入的活动项目相关的场租、设备租赁、搭建、运输等有效投资,且有效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1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项目要求如下:
(1)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及服务消费等领域,举办的新产品新服务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发布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创新性、引领性,且已具备上市条件或在3个月内上市;属于中国(内地)、亚洲或全球范围首发,在2个以上市级媒体宣传报道,线下活动影响力较大。
(2)首发专区专场活动
在展会中开设的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的首发专区专场;发布的产品、服务或技术具有创新性、引领性,且已具备上市条件或在3个月内上市;属于中国(内地)、亚洲或全球范围首发,在不少于2个市级(含)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专区专场首发主体数量不少于3家,首发新品数量不少于10个,线下活动影响力较大。
(3)重点赛事活动
在商圈、街区、景区举办,1年内活动场次不少于6场且时间跨度不少于1个月,每场累计观赛人数(含线上直播和线下)不少于20000人次,在不少于2个市级(含)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线下活动影响力较大,且有明确可行的营收目标和计划的体育赛事活动。
(4)重点演出活动
在商圈、街区、景区举办,1年内活动场次不少于6场且时间跨度不少于1个月,每场累计观演人数(含线上直播和线下)不少于20000人次,在不少于2个市级(含)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线下活动影响力较大,且有明确可行的营收目标和计划的文艺演出活动。
(四)支持IP转化
对相关单位,在试点期间投入的IP转化(推出IP周边产品、老牌新品、国货潮品等)相关的委托产品设计、委托产品研发等有效投资(不含自研费用),且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1个IP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IP仅可奖励1次;1个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要求申报单位已取得IP授权、许可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相关IP产品或服务需融合本地特色文化元素,符合品质、潮流、创新、融合等特点;相关IP产品或服务已上市销售,销售收入不少于10万元且在烟台市销售收入不少于2万元。
(五)其他要求
1.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数量和资金需求,实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项目奖补比例或金额确需动态调整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2.每个项目单位累计享受奖补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3.项目有效投资额是指202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经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核定,符合资金支持方向与支持范围,且扣除了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后的金额。
第四章 申报主体与项目要求
第九条主体要求
(一)在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应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
(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符合绿色发展要求,未违反“绿色门槛”制度。
(六)对项目申报、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七)愿意配合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宣传培训、调度审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要求
(一)共性要求
1.建设内容符合资金支持方向与支持标准,预期成效良好。
2.建设地位于烟台市辖区内。
3.能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间建成运营的项目。
4.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已落实并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5.项目应直接面向消费者。
6.需要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审批、备案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使用租赁场地建设或委托管理的,租赁期限或委托协议应不少于2年且结束期不早于2027年12月31日。
7.近3年内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现代商贸流通试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
(二)不同方向要求
1.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向项目。
不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
2.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向项目。
不支持仅短期开展的活动;不支持临时性搭建(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消费场景;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或充电站等;不支持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如汽车4S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
3.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方向项目。
不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容等质量不高的IP消费场景。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入库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项目单位自主向注册或项目所在区市(以下简称所属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市初审。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及申报通知要求,对材料完整性及项目真实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评审。市商务局汇总各区市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材料复审和专家组综合评审。通过专家组评审的,纳入项目储备库拟入库名单;未通过评审的,待项目完善后可再次申报。
(四)公示公开。对项目储备库拟入库名单,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应明确具体信息,不得简单以“开展首发活动”“引入首店”“孵化IP”“国潮IP”“相关IP”“历史文化IP”等名称申报项目。
(二)每个项目单位最多可申报5个项目且1个方向最多申报3个项目,1个项目只能申报1个方向,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地址只能申报1个集聚区项目。
(三)项目单位申报不同的门店、活动或IP转化项目,应有不同的项目建设内容,否则不予支持。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与退出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变更或退出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或退出的事由,所属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调整;项目有效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20%的,需履行项目变更程序。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市商务局视情况将项目移出储备库。
第十五条项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项目资格并移出项目储备库,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涉嫌违规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以虚假材料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的。
(五)验收未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
(六)2027年12月31日前停止对外营业的(活动项目除外)。
(七)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项目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项目日常监管
(一)活动监管。活动项目单位在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7个自然日,将活动具体安排报所属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活动开展期间,做好现场核查。在本办法印发前且在试点期内举办的活动项目,由项目所属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活动情况说明(首发活动至少包含品牌简介、新品简介、线上线下观看人数、媒体宣传情况、活动成效等,重点赛事或演出活动至少包含线上线下观看人数、媒体宣传情况、活动成效等)。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活动安排导致不能现场核查或未获得区市相关部门出具的活动情况说明的,将不予验收并移出项目储备库。
(二)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前,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定期汇总储备库项目建设情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不定期抽查,发现偏离建设目标、进度落后、程序不合规等问题的,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移出储备库。
(三)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后,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定期汇总项目运行绩效数据,及时报送市商务局,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印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材料要求。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在项目建成运行后(活动项目在活动结束后),可自主向所属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
(二)区市初验。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验收通知要求,对材料完整性以及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运行成效、程序合规等情况进行初验。初验通过的,出具初验意见并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验收。市商务局统筹做好市级验收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非活动类项目开展现场验收,核验任务完成、运行成效等情况,开展资金审计、核定有效投资额,并分别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对活动类项目,复核相关资料、评估活动成效情况等,开展资金审计、核定有效投资额,并分别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送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出具专家复核报告,形成拟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名单。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终止项目资格。
(四)公示公开。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公示7个自然日。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文件和上级部门要求,市商务局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并牵头开展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及指导。
第二十条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项目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试点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
1.引领性品牌
含引领性国际品牌、国内品牌,要求如下:
(1)引领性国际品牌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①品牌创立3年以上。
②限商旅文体健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不含烟草零售、成品油零售、水电气供应)。
③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2家(含)以上实体门店,或近5年内曾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LA LISTE发布的《全球最佳餐厅》《全球最佳酒店》,米其林发布的《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含必比登推荐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
④具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
(2)引领性国内品牌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①品牌创立3年以上。
②限商旅文体健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不含烟草零售、成品油零售、水电气供应)。
③在山东省外的3个以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实体门店,或近5年内曾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中国便利店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商务部及各省发布的老字号名单。
④具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
2.商旅文体健
2.1商业
含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和居民服务业。
(1)零售业。包括日用百货零售、生鲜食品零售(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家用电器零售、服装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母婴用品零售、家居零售、五金建材零售、医药零售等,不含烟草零售、成品油零售、水电气供应等。
(2)餐饮业。包括正餐(中式正餐、西式正餐、特色正餐等)、快餐、茶饮(咖啡馆、茶馆、奶茶店等)、小吃、烧烤等。
(3)住宿业。包括宾馆、酒店、民宿、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4)居民服务业。包括人像摄影服务、家政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手机维修服务、美容美发服务、洗浴服务等。
2.2文(娱)业
包括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剧场、音乐厅、美术/书法/舞蹈/声乐/乐器培训机构、工艺美术品店、艺术展览、数字艺术等文化艺术行业,以及KTV服务、影院放映服务、游乐场服务、台球厅服务、棋牌室服务、酒吧服务等娱乐行业,也包含演出等文娱活动。
2.3旅游业
包括景区门票销售、旅行社服务(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等)、住宿业、研学、旅居服务、旅游列车、游购路线等。
2.4体(健)业
包括各类健身场馆(健身房、游泳馆、羽毛球馆、瑜伽馆等)、少儿体适能、篮球/足球/游泳培训机构、露营基地、冰雪运动、水上运动、射击射箭、马术、航空运动、极限运动、康养理疗服务等,也包含体育赛事等体育活动。
3.知识产权(IP)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IP),特指消费品、生活服务相关IP,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非遗项目等。其中,著作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且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已取得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且在有效期内;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地理标志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且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公告;省级以上老字号应列入商务部或各省商务厅认定名录;烟台市老字号和百年老店应列入烟台市商务局认定名录;非遗项目应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4.新消费品牌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①品牌创立2年以上;
②限商旅文体健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不含烟草零售、成品油零售、水电气供应);
③在全国3个地级以上城市开设3家以上实体门店;
④具有较好的知名度、美誉度。
5.本地特色文化
指在烟台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仙道文化、开埠文化、海洋文化、海防文化、民俗文化、鲁菜文化、钟表文化、黄金文化、葡萄酒文化等历史、人文、民俗等文化现象。
如八仙过海传说、长岛渔号、胶东道教音乐、海阳大秧歌、八卦鼓舞、蓝关戏、胶东大鼓、螳螂拳、莱州玉雕、烟台剪纸、龙口粉丝传统手工生产技艺、黄金溜槽堆石砌灶冶炼技艺、莱州草辫技艺、渔灯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相关文学作品、名人故居、历史遗迹、风俗风情等。
6.旅游列车
以火车、汽车、游船等交通工具为载体,串联多个代表性旅游景点的旅行路线,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为游客提供旅游、文化、娱乐、休闲等多元服务消费场所。
7.绿色门槛制度
绿色门槛制度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财政资金时(不包括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和重点民生类以及人才建设类资金),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节能、降碳、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相关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具体内容详见《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5〕18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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