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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98N/2026-92307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7-15 发布日期: 2026-07-20
发文机关: 烟台市商务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档案馆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老字号 百年老店 认定 统一登记号: YTCR-2026-0210002
标题: 烟台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商务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商务〔2026〕47号


各区市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规范管理,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馆联合制定了《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认定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商务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档案馆

2026年7月15日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与百年老店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老字号,是指厚植烟台文化和地域特色,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本办法所称烟台百年老店,是指品牌创立或具有清晰历史渊源达100年(含)以上,承载烟台深厚历史文脉,其品牌、核心技艺或重要文化资产得到有效传承与复兴,具有极高社会认同度和独特文化价值的品牌。

第三条 烟台市商务局负责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认定及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馆(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烟台老字号企业与百年老店企业,建立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

第四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认定以企业为主体,认定企业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企业应注重在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的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烟台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烟台百年老店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或具有清晰、可信的历史渊源达100年(含)以上;

(二)承载烟台开埠文化、葡萄酒文化、旗袍文化等独特历史记忆,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

(三)其品牌、核心技术、独特技艺或重要文化资产得到有效传承,并在当代成功复兴与发展;

(四)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是烟台城市名片和历史“活化石”的代表。

第七条 烟台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八)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烟台百年老店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百年老店品牌对应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历史传承脉络清晰无争议;

(三)品牌历史达100年(含)以上,其主营业务、核心技艺或文化内涵得到有效传承与持续发展;

(四)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备传承基础上的创新活力;

(六)在国内外具有显著影响力和知名度,是行业标杆或文化标志;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八)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烟台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百年老店的企业,材料应侧重于百年历史渊源的考证与核心传承的证明。

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或百年历史渊源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技艺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守正创新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市管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第十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专家等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县级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的烟台市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烟台老字号、百年老店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市商务局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颁发烟台老字号、百年老店牌匾。

第十四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应依据《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和牌匾。《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的企业名称、商标、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照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第十六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开展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日常监管,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企业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报送经营情况的;

(三)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并收回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称号的;

(五)被暂停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并收回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条件的,作出移出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收回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使用权、移出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与百年老店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梯度培育策略,对具备潜质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以及百年老店的传承复兴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违反《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牌匾,且不得以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烟台老字号与百年老店标识或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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