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招远市金晖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日期:2026-09-02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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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招远市金晖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晖学校全体教师。

第二章    请假销假管理

第三条    请假类型及时限

教师请假分为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休等,具体时限如下:

(一)病假。一次请假最长时限为1个月,1个月没有康复的可以续请。

(二)病休。教师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第7个月起办理病休。

(三)事假。教师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从严掌握,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

(四)产假。自2016年1月起,凡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五)婚假。教师结婚婚假3天,属异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去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去世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教师前去料理后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探亲假。教师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教师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教师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学部、处室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含5天),经单位同意后,教育体育局审批。

(二)教师请假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报教育体育局政工科审批,请假条送工作单位存档。请病假和产假还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休假证明。

(三)教师申请病休,由本人填写病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学校及教育体育局同意并盖章,由学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第五条  有关待遇

(一)病假、病休。基本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基本工资计发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年《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规定扣发。

特殊岗位津贴:从执行病休工资之日起停发。

(二)事假。参照病假待遇政策执行。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不扣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休探亲假可报销部分路费: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和公婆)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其它规定

(一)教师请假到期后要及时到单位、学校销假或续请假。

(二)学年内教师累计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表中写明不参加考核的原因。教师病休期间不计算工龄和教龄。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应当返岗工作,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请病假。

(四)教师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公休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新婚教师结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配偶假期;当年夫妻双方一方享受探亲假待遇,年内另一方不能重复享受。

(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六)教师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工作单位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包括续假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七)教师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违者除责令复工外,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弄虚作假、无病呻吟、小病大养者,除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外,限期复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八) 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无法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学校相关领导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的;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要求请假未予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三章    教师考核

第七条 学校根据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案,经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签名后上报。

第八条 考核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把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重点考核教师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要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先选优及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表彰材料存入教师人事档案,作为日后考核、聘任、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表彰奖励教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评议、审核、公示的科学合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受到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职,不增加薪级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至三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撤职处分的,在撤销行政职务的同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水平差,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擅自旷课或旷工的。

4、语言举止不文明,有损教师形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5、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参加学习但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6、搬弄是非,诬陷他人的。

7、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辍学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

9、从教不廉,有乱收费行为或组织参与有偿招生、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活动的。

10、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考试规定的。

12、诋毁、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观念的。

1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1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5、有违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行为的。

1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7、其它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帮助、组织、介绍学生参与有偿补课的,一经发现,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师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