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第八中学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烟台第八中学学生资助工作流程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政策,精准开展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结合我校实际,严格按照“宣传—申请—评议—认定—公示—上报—资金发放—档案留存”闭环推进,结合我校组织机构设置及政策要求优化实施。
1.政策传达与宣传部署
(1)上级资助中心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布置说明、资助套表等相关材料后,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承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第一时间接收、整理,明确工作要求及时间节点。
(2)学校多渠道开展宣传告知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资助政策“第一课”,通过班级QQ群、家长微信群、校园张贴画、宣传栏等形式,全面、准确传达国家、省、市及我校资助政策,确保每位学生及家长知晓资助范围、申请条件、流程及标准,同时做好宣传过程留痕,体现“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申请受理
(1)学生或家长自愿申请,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资助申请表》,明确告知申请人需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严禁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2)申请表需涵盖学生基本信息、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相关材料、三级认定评审(学校、年级、班级)、两级资助评审(学校、上级)及资助公示过程相关说明,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要求。
3.班级评议与审核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不申请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可参与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不得由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担任(针对我校初中学段,重点确保成员为初中学生及以上或家长、教师)。
(2)评议小组名单由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汇总留存,备案备查。
(3)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申请表,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芝罘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由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4.学校认定与公示
(1)年级成立认定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班级评议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负责最终认定,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2)认定完成后,在校园公示栏、班级群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简洁明了,同时保护学生隐私,公示期间接受师生、家长监督,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受助名单;目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资助评审和资助公示与学校认定环节相结合,不再单独进行。
5.材料上报与资金协调
(1)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受助学生统计表、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上级资助中心。
(2)上级资助中心对我校报送的统计表进行审查汇总,对“学生申请表”核验无误后返还学校留存。
(3)上级资助中心将资金需求上报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助学资金到位;我校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资金到位情况对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6.资金发放
助学资金到位后,学校财务部门联合资助管理部门,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提倡使用学生个人社保卡)足额发放,严禁截留、挪用;发放完成后,及时核对发放信息,确保每位受助学生足额领取,春季学期资金完成发放时间不得晚于5月31日。
7.档案整理与留存
(1)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要求,系统整理资助档案,留存以下材料:宣传资料(含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贴画照片、“第一课”现场照片等)、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学生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公示表(含公示照片)、受助学生统计表、助学资金发放表复印件、收付款凭证复印件、银行付款证明复印件等。
(2)档案整理规范、有序,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可追溯、可核查,同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烟台第八中学学生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推动资助对象认定精准,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不能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 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也要通过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 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 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 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刘文佐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年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 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不脱政策、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芝罘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不脱政策、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 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1.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收入无法满足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芝罘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芝罘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 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每年九月中下旬,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组织贫困学生自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书。
2.走访量化。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格认定的贫困学生入户走访进行资格审查并量化计分,先在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年级评议。
3.年级评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审核评定,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议小组。
4.学校认定。学校成立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小组,对各年级汇总的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汇总建库。
6.每学期助学金额为375元。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填写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制成电子文档,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11月中旬报烟台市芝罘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贫困生数据库将作为学校助学金的评议依据。每年春季学期,将当年春季义务教育非寄宿生(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烟台市芝罘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及时填报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开发、残联等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认定机构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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