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初级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5-07-15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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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初级中学

财务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省市区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要求,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销范围。包括学校工作人员因公购买办公用品、公务接待、差旅活动、参加会议、参加培训、车辆租赁等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属于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报销凭证。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单据必须为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或政策认可的票据,经办人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因原始票据不符合税务、财政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条 报销程序。报销时,经办人将报销票据(发票时间为当前年度且3个月之内)及需要提供的材料送财务室审核,财务人员根据票据材料核定报销金额,经办人完善签字手续后将报销票据等材料报财务室。所有涉及报销金额的票据均需经办人、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副校长、校长签字(注意:涉及物资需加保管员确认签字,涉及差旅费需加财务人员审核签字)。

第六条 报销时间。日常开支为工作日时间报销。按照财政规定,每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会随财政要求而变动)后不再办理当年报销业务。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公函制度,烟台七区之内不予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可在阳光酒店或其他定点饭店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便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提供本地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必须据实一次一结账,结算时刷公务卡或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发票及消费明细等)、pos单等,手续不全,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属于三公经费,属于压减范围,确保年度支出不得超过上年支出规模。

第十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烟台市区(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烟台市区(烟台七区)内不属于差旅费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 差旅费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首先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一式两份报分管副校长及校长签字同意,办公室和出差人员各留存一份。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提供个人留存的出差审批单、通知文件、票据(交通、住宿)、公务卡付款小票(住宿费、交通费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等凭证,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政策规定执行,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飞机经济舱(公务机票行程单需带有GP标识)、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只能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

公务机票购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开财金采〔2021〕10号)有关规定,报销时财务人员负责查验机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住宿费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烟财行〔2016〕9号),出差人员需提前咨询财务室,以便掌握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指餐费自理情况)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标准为120元)。伙食补助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五条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指交通补贴)按照往返各1天计发,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六条 按照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学校确保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培训费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邀请专家到校讲课,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报销时附带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简介等证明材料,经办人负责核实资质。

易地(烟台七区之外)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烟台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烟财行〔2017〕10号)中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学校承担。讲课费报销时需提供讲课费签收表和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建立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制度,经办人用车前按规定先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和确认单”,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校长和校长签字同意。报销时提供用车审批单和确认单、发票、明细等凭证。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租赁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服务,办公室主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需要在烟台市网上商城和预算一体化系统履行政府采购流程,财务人员负责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 复印纸、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总务处主任负责复印纸采购、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和财务报销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安、保洁、校医等购买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福利。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室利用每学年初全体教职工大会组织学校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报销制度学习并不定期组织相关处室进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工会制度的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