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5-02341 成文日期: 2025-06-18
发布机构: 社保中心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问答(十七)

日期:2025-06-18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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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单位与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什么比例转移?

(1)单位缴费部分(统筹基金)。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的转移人员其统筹基金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转移。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的转移人员,实际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

(2)个人缴费部分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转移。

61.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能转移吗?什么样的情况可进行转移?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户籍跨省、市、区迁移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62.怎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

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上传有效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渠道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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