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并安排一名副校长具体分管财务工作。学校各项财务活动在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要切实理顺、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统一、规范内部财务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工作效率。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二条 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学校要继续深化综合预算改革,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不得隐瞒、虚列收支。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将预算编制与业务工作、厉行节约各项要求相结合,通盘规划,提前预计需要落实的重大政策措施等,并在预算和规划编制中予以体现,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细化预算编制工作,编实、编细、编准支出预算,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有效性。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坚持应编尽编,并细化到政府采购目录的最末层。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编制。
第三条 突出预算执行硬约束。严格执行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学校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
学校年初预算确定的大额支出项目,在实施前实行重大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时填报“重大支出项目审批表”,附学校会议纪要、说明申请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校长签字、加盖公章。支出金额超3万元的由包校局领导审批;超5万元的由包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超10万元的除包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外,必须由局长审批。重大支出项目的事后资金支出审批要填报“资金支出审批表”,审批时,要带本项目的《重大支出项目审批表》,报销时将两份《审批表》连同学校会议材料作为附件入账。重大支出项目无论分几次支付,均要办理资金支付审批手续。上述“审批表”一式三份,学校存档一份、入账一份、计财科存档一份。重大支出无审批手续不予报销。严禁将同一项目拆分审批,一经发现,计财科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根据《中共莱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三重一大”决策规则》的通知有关规定,大额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50人以上的部门(单位)
1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50人以下的部门(单位)
5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二)非生产性单项支出,50人以上的部门(单位)2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50人以下的部门(单位)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要严格按照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烟价【2016】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价【2018】10号)要求进行收费。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盖学校财务专章。原则上一生一收据,因特殊情况需要一班一收据的,必须附学生花名册,由班主任或经办人、学生签字确认,确保资金全部入账。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保教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须当天通过银行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 高中段学校收取的课本款等代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当天缴存市教育和体育局基本银行存款账户。收费严禁存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结余退还学生,退款花名册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
第九条 预收食堂伙食费当天由学校或家长存入学校银行基本账户,家长存入学校基本账户的伙食费要进行详细备注,以便于对账,同时向学生出具收据。
第十条 计财科依据学校报账时的收入票据,审核学校收费是否当天上缴财政或市教育和体育局基本账户。发现会计个人账户转缴资金现象,立即上报调查落实,违规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必须作为非税收入管理,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各学校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9项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可使用公务卡结算,对具备刷卡条件而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结报。不得以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务卡进行公务费用结算。
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学校原则上可为本单位职工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在发生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和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认真落实莱阳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的通知》(莱人社字【2013】42号)文件精神,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得发放加班费、误餐费等。不得发放节假日加班补贴,不得报销个人电话费。没有符合规定的文件作为依据,不得报销需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从行政账按标准提取工会经费,及时付学校工会账。不得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预算经费账户,严格执行工会经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变相违规发放职工福利。工会经费支出要量力而行,不得超支。
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慰问困难教职工、看望病号发生的费用一律在工会账列支。
第十四条 严格政府采购管理。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单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要进行政府采购。学校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构不成财政政府采购的大额支出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竞标采购,经校委会研究后实施。
第十五条 规范单位账户转款。预算单位委托银行代发政策允许的工资、助学金等款项,应将代发资金由单位账户划入代发银行内部工资结算账户,由代发银行直接划入个人工资账户。代发成功后,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明细表附在经校长签字的发放花名册后面装订入账。严禁向个人账户转款。
第十六条 规范各项费用报销流程。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支出发票必须用正规发票,且有批准人、经办人、验收人或审核人签字。严禁单位年底将未使用资金,以挂暂存等方式虚列支出;严禁单位将超预算支出转出,留待以后年度弥补;要严格执行年初预算,严禁学校举债办学。
经办人对经办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办公费
办公费主要是指维持日常办公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办公用品方面的支出。发票内容填写、签字齐全,并附所购办公用品的详细清单。批量购入构成存货的,要办理存货入库手续,未办理的不得付款。出库时凭出库单财务会计列支出。
2.差旅费
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莱阳市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支出按照《莱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莱财行【2014】1号)、《关于〈莱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莱财行【2015】2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莱财行【20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提前填制《公务出差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出差地点、出差事由、预计出差时间、预计总费用和拟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由经手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批。出差人员填写《出差报销汇总单》,应注明出差地点、起止日期、出差事由以及报销项目、金额等,往返车船起止时间应与报销单填列时间相符。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提供会议(出差)通知、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汇总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经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批后予以结算。不得超标准乘车,严禁使用定额车票套取资金。
差旅费支出不得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批准人和出差人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乘坐单位公车出差的,当天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助。
3.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指公务接待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莱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莱办发【2014】48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烟办函【20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前,先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批。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根据活动情况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结算时,经办人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费用单据、消费明细等凭证,经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批后予以结算。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的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校在食堂公务接待发生的费用要从行政账列支,食堂账进行出入库登记和成本核算。严禁借机违规拨款。
4.建设维修费
建设维修费指房屋及建筑物、水电暖、专用或办公设备等建设维修改造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建设维修项目的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等。建设维修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严格按政策及合同付款。结算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工程清单或决算报告等材料。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中预付费性质的加油应建立加油台账,严禁私车公养。学校公务租赁车辆要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办理租赁业务,报销时使用正规票据,不得使用定额车票。要注明租车事由、起点终点、价格依据,大额租车费用要附租车合同。
6.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费
办公设备及家具等通用资产购置按照《莱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暂行标准》(莱财资【2020】7号)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支出流程:提出购置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购置条件的,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购置。
学校采购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付款。
7.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安排的专款支出。按照《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莱政发【2018】6号)、《莱阳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莱财预【2016】13号)、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办法执行。
有预付款项的,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付款。按进度付款的,依据进度报告等付款。工程完工后付款的,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决算、评估报告、合同约定等付款。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建立项目台账,登记项目具体内容,做好资金监管。严禁使用现金支付项目支出,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单位要积极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8.往来款项管理
学校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严禁将收入记在往来款项,历史遗留无法解决的款项,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用学校经费列支家属区物业费。
第五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按规定开设食堂管理基本银行账户,由原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改为各单位自行核算。
第十八条 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食堂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法律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学校按内控要求设置会计、出纳、采购、验收、保管等工作岗位(可由教职工兼职),会计、出纳一律在学校财务办公。
第十九条 计财科不定期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抽查,确保制度规范落到实处。重点规范以下事项:
1.收费全部入账,资金当天存入单位基本账户。交费直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的,学校及时向学生出具收据,银行对账单存入会计档案。
2.采购的大宗物品,全部从准入企业购入,其他原材料实行双人采购、三人验收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等程序,保证质量和数量。对材料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相关人员签字完整。
3.食堂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使用正规税务发票,付出的每一笔款项都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附件的日期数量单价等完整性、价格的合理性、签字手续齐全等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付款。做到采购、验收、付款“三分离”。购入材料未及时付款的,要在账上进行清晰反映。账上未登记的应付材料等款项,查明原因情况属实、领导批准后办理。
4.付出的款项使用转账方式支付,严禁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可使用公务卡,临时工工资实行银行卡代发。
5.实行月末库存盘点制度,严禁“倒轧法”计算伙食支出成本,材料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公布一次食堂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家长监督。检查人员召开师生座谈会,了解食堂财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套取经费、违规发放教职工福利、侵占学生利益等行为。教师在学生食堂就餐,要与学生同质同量同价。食堂账不得列支应由行政账负担的各项费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2019年莱阳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莱财资【2019】2号)、《莱阳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1.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相符、账实相符。
2.加强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必须先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达到财政审批标准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报财政部门批准。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一年。
3.规范资产处置。学校资产处置报市教育和体育局,按照管理权限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行为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上缴国库。
第七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文件精神,成立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审批、安排和单位日常经费使用审批的流程,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明晰资金分配、使用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规范设置财务岗位,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将会计、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保管会计凭证和财务专章,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钱、账、物”分离。有效将不相容职务分离。
第八章 会计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到财务工作,要充分考虑会计人员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通过具体措施,鼓励会计人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行为、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责。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严格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发现财务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