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中华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山东省莱州中华武校。
第三条 学校是李明治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民办学校,学校为捐助法人。
第四条 学校的地址是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大李家村。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内容为全日制普通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职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办学规模为63个教学班,3100人。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德育人,文武双修”,办学理念是以学生利益为本,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德技双馨人才,服务社会发展”,发展定位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内涵建设为重点,努力创建山东优质特色武术职业教育品牌,成为省内一流、国内领先、接轨国际的现代化优质特色中等专业学校”,培养目标是“品德气质高品位,知识武功高水平”,办学特色是“崇德尚武,开放创新,复合育人,服务社会”。
第七条 学校的校徽为“武术抱拳礼图案周边加‘以德育人,文武双修’”组成的圆形校徽、校歌为《光耀中华》、校训为“崇德、精武、笃学、报国”、校风为“爱我中华、崇文尚武、包容和善、阳光向上”;教风为“师德高尚、敬业爱生、乐教善训、甘于奉献”;学风为“锲而不舍、勤学苦练、励志成才、报效国家”;校庆日为每年的7月20日。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莱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教育局、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以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为主。
第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校的开办资金及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16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李明治。李明治,出资金额为1600万元,出资形式为为实物资产。
举办者出资在学校依法登记后,成为学校的独立法人财产,由学校独立支配。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学校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举办者权益的转让,须充分保障各方知情权,由举办者提出并签订变更协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莱州中华武校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莱州市委教育工委。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根据工作分工建立四个党小组,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1人、党支部书记1人、校长1人、审批机关代表1人、其余人员由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兼任多个身份的,其空缺的理事职位由教职工代表补充。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单位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数的60%,其他理事以理事会选举方式产生。
校长被理事会解聘、教职工代表被校长解聘、党员被免去书记职务,其理事职务自然丧失。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同时报烟台市教育局、莱州市教体局、莱州市行政审批局、莱州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
(二)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结果修改章程;
(三)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根据校长提请,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组织实施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三)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施奖惩。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七)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组织德育为先的素质教育,培养合格人才。依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惩。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1人。其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党组织委派、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学校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教职工代表被校长解聘、党员被学校党组织免去相应职务,其监事职务自然丧失。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理事、行政机构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行政机构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法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不低于50%。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一条 依据学校工作职能任务及上级部门要求设置:办公室、教导处、财务处、教学部、武术训练部、实习基地、总务处、招生就业办、教科室、市场开发部、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办公室:学校的总协调部门。负责学校工作调度安排、督导落实,组织相关会议,制订、收发相关文件,人事管理、职称评定、信访稳定、对外接待等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生学籍,德育思政教育及学生管理工作,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工作,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资产管理。
(四)教学部:负责学校基础文化教育教学及教师管理考评工作。
(五)武术训练部:负责学校运动训练、休闲体育服务
与管理专业课教学及专业教师的管理考评工作。
(六)实习基地:负责学校运动康复、网络安防系统安装与维护两个专业教育教学及师生管理工作。
(七)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八)招生就业办:负责学校招生、实习、就业指导等工作。
(九)教科室: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以及学生心理健康、劳动教育等。
(十)市场开发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内外宣传工作。
(十一)安保处:负责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管理
(一)教职工是学校聘用的教师、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总体。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要求核定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具备教师资格或其他国家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责任等。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教师是学校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
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有关节假日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二)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四)学校建立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五)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六)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生管理
(一)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生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的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三)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违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校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学生发展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二)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加强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针对武校学生特点,创新探索德育方法,创建优良的校园文化氛围,组织实施各种载体活动,保障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三)坚持“做中学、做中教”,突出武校教育特色,高度重视实训教学环节,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实战对抗能力。
(四)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正确处理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时比例,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五)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行业特点和社会发展需求,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上可作灵活安排。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四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为单位的三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二)学校定期组织家长委员会,开展家长学习教育活动,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汲取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办学期间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使用的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经费管理使用,做到校内财务公开。
(二)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盈余。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运行、教学、安全工作的需要,保证重点项目的经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性开支。
(三)量入为出,勤俭节约,预算把关,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四)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学校须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
(一)学校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监督制度,由会计事务所定期审计学校年度财务情况。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正常办公用品须填报《购置审批单》,经批准由学校物资统管站办理,财务部门结算。大宗物资及重大基建项目支出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按招标程序进行。各项票据报销要经验收、逐级签字后报财务主管校长签批后方可报账支付。
(四)学校实行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本单位每年至少在组织成员内公开1次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期限自学校法人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或因其它事由自行解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告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终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或者由审批机关主持转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章程的修改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