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教学管理制度(2026年)

日期:2026-09-04 来源: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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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及省、市其他有关学籍管理的通知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科、班主任和学生的新生入籍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并保持学籍数据的一致性,转接数据要履行签字手续,建立证据材料档案。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招生录取部门,新生录取后,将学生的招生录取信息移交教务科。

教务科为学籍管理的主要部门,配备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成效,定期进行学籍核查。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学籍录入、变动情况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班主任是日常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学期要开展一次班主任培训,学习最新政策和有关规定,把握最新学籍管理工作核心要义,熟悉学籍异动程序,做好日常学籍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班级学籍管理台账,准确、实时掌握班级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依规上报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履行异动手续,做到学校学籍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持本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学。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1.学籍档案卡:班主任组织各班学生填写学籍档案卡,填写必须真实、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统一收齐后上交教务科,由教务科统一管理,学生毕业时,由教务科移交档案室。

2.学生证: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学生证、贴照片,加盖学校公章。若学生证丢失,在每学期最后2周内,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科补办。

3.学生基本信息:班主任将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反馈教务科,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教务科及时进行学生学籍异动处理,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维护学籍管理平台,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记录。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九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审核,经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不得转学:

1.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2.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3.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4.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审核,学校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予以休学:

1.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及病情诊断证明书;

2.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者;

3.依法服兵役者,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退伍后凭退伍通知书办理复学;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连续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三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复学申请及相关证明向班主任申请复学,班主任审核后报教务科审批。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出示上述申请和证明外,还必须出示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传染病患者须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恢复正常的化验单)。学生在未接到复学通知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审核,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注销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

4.擅自离校、不返校连续两周以上;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五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合法佐证材料,班主任审核,学校同意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所有课程组织考试、考查。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需提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班主任审核后,为学生开出假条报教务科,该课程即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记旷考。

第二十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或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应当提供缓考、补考机会。缓考与补考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进行。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或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字样。缓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课程旷考、作弊没有补考机会。旷考、作弊及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再次安排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认识实习与岗位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实习科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开展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实习科将所有实习成绩存档,并报教务科计入历年成绩。教务科将学生实习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开除学籍决定,要及时报教务科备档,教务科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决定等有关资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会将撤销处分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并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删除。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达到以下全部要求,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仍有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补考后仍不及格,或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申请时间需间隔三个月),补考及格后可向学校申请毕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交实习考核合格证明后,可向学校申请毕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学校批准撤销后,可向学校申请毕业。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务科打印,班主任校对,学校颁发。学生本人核对并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每人只能办理一次,不能补办。毕业证书遗失,经学生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班主任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认定)书,学历证明(认定)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制度

教材是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载体,是教师组织实施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选用及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 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山东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关于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材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鲁教职研函〔2009〕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教职发〔2016〕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5号)及山东省教育厅编制的《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把教材准入关,严肃教材管理纪律,坚决杜绝并防止水平低、盗版、盗印等劣质教材流入我校,进一步规范教材的选用、订购、库存管理和使用发放等环节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教材供应范围和种类

1.教材供应对象为学校在读的学生。

2.教学计划中的各门课程的教学用书,均由教务处负责组织预订、发放等工作。

3.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学生推销教材。

二、教材选用和预订办法

(一)选用原则

1.教材选用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要符合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选用教材应依据国家最新文件要求,本着首先选用国家规划和省规划教材,补充选用行业规划和出版社自编教材的原则进行。

2.德育课: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等四门必修课,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3.公共基础课:“语文”、“历史”两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4.专业技能课:专业技能课教材按以下原则进行选用: (1)质量高,能够反映行业、产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教材;(2)专业教材配套、课程资源配置齐全的教材;(3)与职业资格标准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衔接的教材;(4)适合我校学生学习特点的教材。由学校结合本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在省教育厅颁布的《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规划或省规划教材。

5.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6.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7.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8.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预订程序

1.教材预订一般安排在6月份和12月份,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2.各学科组要依据上述教材选用原则认真研究,从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选订教材并提交教学部部长审核,教学部部长审核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由教务处办理预订。

3.为做好教材预订工作,需两名以上教材管理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并掌握有关课程的教材库存数,以免漏订、错订、重订。

4.教材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同意。

5.由于人为原因漏订或错订教材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承担。

三、教材的发放

1.全校各专业使用的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管理人员负责发放工作。

2.学生入学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教材库领取教材,以后每学期按教务处图书管理人员要求时间,以班级为单位到教材库领取本学期所用教材。

3.对发生学生学籍关系转移的学生,应及时做好转出前的结算和转入后新账户的建立工作,及时办理教材退用手续,退出学生教材预交款的未使用部分。

4.教师要使用教材及配套参考书,可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组长、教学部部长及教务处签字后,发给教师所任课程教材,教材改版可发新教材。

四、教材管理

1.教材入库后,由教材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编目、排架及保管工作。

2.每学期开学前,教材管理人员需按教学任务及班级人数将各班学生领取的教材列出明细,并按此将各班所需教材准备好,以保证教材在上课前顺利发放。

3.教材管理人员每年清理并报出清单,原则上出入量控制在1%以内,对长期积压、停用的教材,由学校统一处理。

4.教材管理人员应及时统计教材供求信息,努力达到既确保正常的教材供应,又最大限度降低教材积压的目的。

五、凡在教材选用、预订、发行、管理等环节出现问题,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将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使用及维修

1.教学仪器设备的保管与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保养方法。每次使用前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使用完毕应进行除污、核验、调整复原等工作,及时进行使用登记。

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他人使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者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3.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保养,每次保养均需填写仪器保养登记表。

4.仪器设备故障时应及时维修,若不能维修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学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其他人员不得随便拆修。

二、注销及转借制度

1.各实验实训室使用的仪器设备,确属要淘汰、报废的,须写出申请报告,送教学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淘汰、报废手续。

2.各实验实训室无权自行转让、调拨教学教学设备,确属需要转让的需报教务处批准。

淘汰、报废及转让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到教务处处理有关账目。

3.本校各教学部之间出借教学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批准;外单位借用时,须持单位介绍信事先与教务处联系,批准后方可借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确需使用时,须经校领导批准。

4.出借仪器设备,使用前后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写出借据,向外单位借出的仪器设备要按有关规定收费。

三、赔偿制度

1.凡偷盗或故意损坏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凡因打闹而损坏仪器设备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3.凡因工作粗心,损坏仪器设备及因保管不善而丢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者,应酌情赔偿。

4.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当事人,及时填写损坏仪器设备赔偿通知单,按规定进行赔偿。若查不出当事人,应由所在实验室、实训室所有人员集体赔偿。

5.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由管理或维修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赔偿比例。损坏精密设备仪器设备,有关工作人员应请示教务处或学校领导共同研究赔偿比例。当事人要到教务处开赔偿单据,到财务科交款,并将交款回据交教务处验核登记。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制度

实验实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实践环节,其任务是使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本操作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为规范本校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职业教育学生的技能培养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合理地制订授课教学计划和授课方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确保实验实训课时和实验实训项目的落实,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免。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均应有教材或讲义,组织好实验实训教学的各个环节。暂无教学大纲、教材的课程,由专业部门组织编写。

三、认真撰写教案,应从学生实际和实验实训应达到的要求出发,进行针对性、有效性备课。

四、任课教师须在实验实训课前一周作出实训课计划,交给实训室管理人员,实训室管理人员按课程要求准备设备及其他用品,任课教师在课前到实训室和管理人员一起检查实训用品准备情况

五、实验实训带教人员需持证上岗,严格实验实训室管理及物品准备。

六、学生第一次进入实验实训场地,必须对学生进行实训基地管理制度的培训。其后每次课前任课教师和课代表一起检查出勤统计、实验实训用品和服装等,并提出本次实验实训的具体要求。

七、实验实训过程中,必须维护好实验实训的教学秩序,重点抓好实验实训的教学效果,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实训室,杜绝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出现玩网络游戏、玩手机、看闲杂书籍、聊天、中途逃课等现象

八、实验实训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防出现安全事故,同时要求学生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培养学生的环保节能意识。

九、实验实训课程中任课教师和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以应付突发事故,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十、实验实训结束后,任课教师和实训室管理人员协同指导学生做好设备、工具的复位和卫生清理工作,进行实验用品清点,布置课后作业。同时做好实验实训记录。

十一、实验实训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时,简单故障由教师排除;较大故障无法排除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组织力量处理;遇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二、每学期结束,做好实验实训成绩分析,及时上交教务处。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员及指导教师负责实验室、实训室仪器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工作,并负责实施。

二、实验员实施本实验室、实训室日常的安全工作的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三、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学习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实训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实验实训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四、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实训完毕离开实验室、实训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五、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实训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六、实验室、实训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上级管理部门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七、如遇火情,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

八、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使用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实训室同意,电气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实训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