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贸学校教育资助学生认定
与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科室主任和专业部主任,负责教育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由德育处主任担任资助评审小组组长,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教育资助学生的认定
(一)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教育资助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教育资助学生的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7)利用山东省特殊困难人员比对平台,获取特殊困难学生信息,与申请名单比对。
(三)教育资助学生的认定档次
教育资助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 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资助学生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由于违法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资助范围:
全体学生。
(二)资助办法:
(1)特殊困难学生每年每生发放国家助学金3400元,困难学生每年每生发放国家助学金23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年每生发放国家助学金1200元。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每年每生发放国家助学金6000元。
(2)特殊困难学生每年退住宿费和书费。(注:从我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的5%中支出)
(3)发放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注:从我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的5%中支出)
(4)春节前为特殊困难学生送温暖,帮助解决冬季春节期间生活难题。(注:从我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的5%中支出)
(5)发放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助学金。(注:从我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的5%中支出。详细规则见学校奖学金制度。)
烟台工贸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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