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招标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25-05-26      来源: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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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 号)、《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202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2〕16 号)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烟台市财政局制定了《烟台市 202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烟财采〔2022〕30号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卫健委《关于加强市直卫健系统“廉洁医采”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烟卫〔2023〕11号),结合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实际,政府采购业务暂按照以下标准试行:

第一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提前一年提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方可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采购。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各相关部门和纪委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查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审定本应招标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学校设立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地方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学校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论证、审批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四)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五)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程序参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谨;

(六)受理招标委托,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七)参与开标与评标过程;

(八)负责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九)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验收工作;

(十)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

(十一)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的;

(十二)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十三)组建评标专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四)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负责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合同等内容齐全的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六)组织纳入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七)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设备、工程由验收小组组成人员进行监督验收,并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验收小组由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科室及相关专家组成,至少三个人以上组成参与验收。专业性强的固定资产,应请外部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注明验收结果并签名。

第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采购与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派出监督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四)负责对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签署和决算结果进行审计并参加工程项目的开标与评标

(五)对招标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六)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第六条  财务科负责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把关参加开标与评标过程,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的活动实行资金监控。

(二)根据备案资料中的资金支付流程进行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政府采购模块进行详细的录入,按照资金批次申请支付资金。

第七条  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三项职能分离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原则。

第九条  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烟台市 202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为 30 万元。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结合烟台市的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可按分散采购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市级 50 万元,县级 30 万元;工程类项目:市级、县级 60 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及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 号)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二级品目”指编码后四位为 0 的品目,如 A02010000)的货物、服务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符合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由市财政局审批,其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流程统一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备案。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级次标准 货物 服务 工程

市县级 200 20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 400

注: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 

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数额标准为 100 万元。 

四、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烟台市主管预算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 

应当主动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 

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集采目录内适合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品目,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全省共享。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金额较小,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入围结果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内使用。烟台市财政局可依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其他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 

(四)关于网上商城适用情形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可通过商城进行采购。商城商品品目按照本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商城网站公开。实行承诺入驻征集供应商入驻商城的品目,单次直购限额市级、县级 20 万元;实行采购入驻征集供应商入驻商城的品目,除采购征集文件提前规定的方式外,一般以直购方式确定成交结果。集中采购目录内服务类品目不受累计金额限制。采购人认为非商城采购模式更适宜其工作需要,或者商城采购模式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依规选择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五)关于采购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项目所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框架协议等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包括编制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中品目名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 号)确定。 

(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 

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十条  省、市对集中采购与招标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授权人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以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凡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凡重大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二)对于一般项目或某些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采购。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的招标项目,需经预算批准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按规定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承办应于每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各部门根据预算计划,职能科室为采购主要负责人,提报采购参数,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招标办,学校招标办将全校招标项目汇总分包后,录入政府采购网,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一般应在需要确定中标单位前20日向招标办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招标所需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招标办应加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招标计划,尽可能压缩招标批次,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凡学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负责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受理招标委托,确定招标方式并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三)接受投标报名;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考察;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否则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五)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

4.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6.投标截至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7.开标、评标以及废标;

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9.纪律与监督;

10.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11.项目说明及技术要求;

12.评标办法;

13.投标文件格式。

(六)专业性较强的要委托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七)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八)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九)组建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复议后确定中标人;

(十一)向投标项目承办单位及财务科、纪委发送招标结果通知书;

(十二)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各职能科室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的,要提报审批表,由招标办组织审核,报请招标领导小组或党委会批准,再报财政审批实施。

第十九条  招标结束后,由招标办将招标工作情况书面汇报批准上报工作领导小组。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将招标办拟确定的投标单位名单,负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对参与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招标工作程序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凡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由招标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对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由总务处与项目承办单位一起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工作人员、评委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不得泄漏招标工作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疑投诉答复

第二十六条  质疑投诉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由市政府采购办答复;供应商对学校自行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在监督部门配合下,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档案保管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采购活动结束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收集整理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同时,将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及时提交财务科,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采购预算、中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资料。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纪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2.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招标办公室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

2025年5月5日


附件1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为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现成立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陈永玲 

副组长: 郑松玉  刘志娟

组  员: 姜振伟   王 俊  邢樯懿  王  尉  牟  敏   

邢国洁  战金霞  鞠秋芳  初丽萍  


学校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根据实际的采购项目内容,从以上人员中选专家评委,下设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挂总务科保卫科牌子)。


附件2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招标行为,现设立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设立在办公室(挂总务科保卫科牌子)。

主  任:姜振伟

副主任:王 俊  邢樯懿

成  员:牟 敏  战金霞  王 尉  王 艳  李宇峰  王海涛    

由办公室(挂总务科保卫科牌子)牵头组织学校具体招标采购工作开展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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