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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公众代表意见采纳情况

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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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代表:烟台久雅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公众代表、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公众代表。

参加议题:司法局关于对《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汇报。

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加大渔船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的配备和使用监管力度。草案中指出,配备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的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当保持在甚高频(VHF)无线电话(VHF-16)守听。对出海作业渔船来说,及时准确地接收信息是确保安全的重中之重,这不仅有利于渔船躲避海上大风或其他灾难性天气,避免船只碰撞,还可以迅速参与或开展海上救援,建议烟台市主管部门在此文件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加大无线电使用宣传力度,建立长期性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渔民能在航行和作业期间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

二是建议执法部门提升休渔期科技化监管水平伏季休渔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偷捕行为不但会让我们守法企业的利益受到影响,更是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建议执法部门依托现有的渔船动态监控平台,加大北斗定位终端的宣传检查力度,在禁渔区边界设置电子围栏,缩短执法响应时间,提高监管和处罚精准度。  

三是建议进一步细化奖励补偿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对在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补偿,但未明确补偿标准和程序。建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参与搜救的渔业船舶的补偿范围(如燃油损耗、误工费用),并简化申请流程。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成立海上搜救基金,用于补偿因参与救援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四是建议将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分级分类管理。如在海域规划方面应优先保障交通用海,在交通用海与产业用海发生冲突时,交通用海享有优先权;又如应严惩非法养殖行为,非法养殖无论其是否碍航均须依法进行处置和清理。

五是建议成立“三无”船舶集中处置机构。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渔业、公安部门有权没收“三无”渔船,建议草案明确地方政府指定其所属部门或成立专班等,对各类“三无”船舶进行集中拆解拍卖等处置,以提高此类船舶的处置效率,降低船舶存放及保管成本。

意见采纳情况:

司法局将充分考虑公众代表的建议,继续完善条理内容,强化立法保障。同时充分发挥镇街工作法作用,做好宣传引导,持续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加快清理整治“三无船舶”,严厉打击超载、无证驾驶、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全方位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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