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初级中学2025年招生信息

日期: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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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录取信息

烟台市黄渤海新区教育局拟于2025年8月上旬通过“烟台开发区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烟台黄渤海新区(开发区)2025年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和《烟台黄渤海新区(开发区)2025年初中一年级招生简章》,明确各学校学区划分办法和招生结果,并通过招生平台和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家长学生具体就读学校。

登记信息核验材料

(一)自有住宅

1.自有住宅界定,包括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权人(以相关证件登记为准)为学生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如果是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学生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所占房产比例需大于50%);2025年8月31日前仍未交付使用的房产,不能算作“自有住宅”参与今年招生。

(2)学生及监护人在开发区无自有住宅,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学生从出生申报户口到入学期间,学生及其监护人一方户口与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一直在我区同一户口本上。

2.核验材料:

(1)户口本(学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学生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监护人一方在开发区的居住证(学生及监护人均为烟台市七区以外户口的需办理);

(3)不动产证(房产证)或一手房购房材料。一手房购房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全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贷款合同(全款购买的不需提供);

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时间或一手房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可能会对入学排序产生影响,详见“四、学位安排顺序”。

(4)未办理不动产证(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需要提供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协议以及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具体位置证明;

(5)依据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拆迁协议入学的学生,需要核验学生及监护人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

(二)开发区户口租赁住宅

1.户口本(学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学生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学生及监护人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

(三)非开发区户口租赁住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包括以下两类:

(1)监护人一方在我区就业,与开发区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截至2025年8月31日,该企业在我区(或烟台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监护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

(2)监护人一方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含个体经营),截至2025年8月31日,本人连续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或该企业年交税达到5万元的。

2.核验材料:

(1)户口本(学生与监护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等不能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学生出生证明或家长结婚证);

(2)监护人一方在开发区的居住证(学生及监护人均为烟台市七区以外户口的需办理);

(3)辖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学生及父母在开发区的无房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

(5)监护人与开发区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以及在我区(或烟台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缴费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监护人在开发区的营业执照,以及该企业年交税达到5万元的完税凭证或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正在缴纳的缴费证明(此证明由平台自动比对核验,不需要家长提供)。

四、学位安排顺序

符合政策条件的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等子女入学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烟台黄渤海新区(开发区)2025年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和《烟台黄渤海新区(开发区)2025年初中一年级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如学生数量超过了学校的接收能力,将按照以下七个类别顺序顺次安排学生就读,对其他学生进行就读学校调整。

第一类别。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且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户口在学区内的,以学生户口迁入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第二类别。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学生为开发区户口的(但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以不动产证(房产证)办理时间或住宅交付(过户)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第三类别。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学生为开发区以外户口,但法定监护人户口在学区内的,以监护人户口迁入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第四类别。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学生为开发区以外户口,法定监护人具有开发区户口的(但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以不动产证(房产证)办理时间或住宅交付(过户)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第五类别。学生家庭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已交付使用),学生及监护人均为开发区以外户口的,以不动产证(房产证)办理时间或住宅交付(过户)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第六类别。学生具有开发区户口,学生家庭在开发区无自有住宅的,以同一学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第七类别。学生法定监护人在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在学区内租赁住宅居住的,以同一学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依据顺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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