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强化对医院医德医风监督、考核及奖罚力度,推动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充分调动全院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优化作风,从严治院,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3全院干部职工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文进行奖励或处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审批。
1.4奖励和处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奖惩并举,双向激励。
2.行为规范
2.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发扬大医精诚和人道主义精神,秉承病人至上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落实卫生健康事业行风建设“九项准则”,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2.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
2.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语言文明,举止端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践行服务承诺,真诚与患者沟通交流,耐心热忱服务,创造优良的就医环境,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2.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2.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
2.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敬业、尽职尽责,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牢固树立一切为病人的服务思想。
2.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3.表彰奖励
3.1.个人奖项
3.1.1.评选条件
3.1.1.1热爱社会主义卫生健康事业,贯彻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在医疗、教学、护理、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作出重要贡献,成绩显著的;
3.1.1.2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极大推动学科发展、提高科研水平、为医院填补空白或为医院发展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
3.1.1.3科学管理、大胆管理、不断创新,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3.1.1.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医德高尚,作风正派,模范作用突出,受到群众高度赞扬的;
3.1.1.5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迎接上级检查评比、突发事件或重大抢救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1.1.6爱院如家,防微杜渐,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或为医院挽回名誉及经济损失的;
3.1.1.7在参加各种活动中,为县市、医院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3.1.1.8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应当给予奖励的。
3.1.2 奖励形式
3.1.2.1根据医疗工作发展要求,在全院医务工作岗位评选“优秀名医专家”“优秀岗位标兵” “最美护理标兵”,实行授牌上岗。被评为“优秀名医专家”“优秀岗位标兵”“最美护理标兵”的分别给予500元/人次奖励;围绕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抓好医护技季度业务培训考试常态化,对专心业务学习、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按类别各自成绩排名前10名者,每人奖励200元,11—20名者每人奖励100元;在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中,对涌现出的抓学科建设成效明显、业务创新应用能力突出、热情耐心服务群众评价高、爱岗敬业敢担当的先进个人,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通过民主推选、集体研究、对外公示等方式,评选出先进典型,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次奖励。
3.1.2.2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市级党委或政府部门个人荣誉称号或奖项的一等奖的(以发文单位为依据),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1000元、600元;奖项的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以上金额的80%、60%、50%;医疗业务竞赛类奖励范围扩大至科级部门,按一等奖300元/人次、二等奖200元/人次、三等奖及优秀奖100元/人次进行奖励;物质奖励不重复发放;获得表彰的个人按层级给予职称晋升适当加分。
3.1.2.3获得正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评选的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奖励等级由医院研究给予适当(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奖励。
3.1.2.4 科研成果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3.2集体奖项
3.2.1评选条件
3.2.1.1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医院的决策部署,科学管理,内部团结,职工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3.2.1.2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极大推动学科发展、提高科研水平或者填补医院空白并产生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2.1.3 科室床均业务收入在前50%,科室床位使用率在全院平均水平以上,为医院高质量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3.2.1.4加强医患沟通,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行为文明规范,服务流程科学合理,服务措施便民利民,服务环境舒适安全,群众满意度较高的;
3.2.1.5加强医德医风和纪律法制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完善和落实医德医风制度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爱岗敬业,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等行业不正之风,无违法乱纪行为的;
3.2.1.6在卫生应急、防疫和救灾等重大事件或者重大政治任务中顾全大局,积极应对,在精神文明、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获得较高荣誉的;
3.2.1.7科学管理(包括医保控费合理),开源节流,消除隐患,提高效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2.1.8有其他突出功绩,应当给予奖励的。
3.2.2 奖励形式
3.2.2.1每年根据情况,组织评选突出贡献团队、学科建设先进集体、优质服务示范科室等先进集体。实行业务量考核、群众评价、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评定。对每年评选的先进集体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奖励。
3.2.2.2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市级党委或政府部门团体荣誉称号或奖项的一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奖项的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以上金额的80%、60%、50%;医疗业务竞赛类奖励范围扩大至科级部门,按一等奖300元/项、二等奖200元/项、三等奖及优秀奖100元/项进行奖励;物质奖励不重复发放。
3.2.2.3获得正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评选的集体荣誉称号的,按奖励等级由医院研究给予适当(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奖励。
3.2.2.4 科研成果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3.3奖励撤销
3.3.1 对个人或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收回奖励,并视情节严肃追责。
4.违规处罚
医院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在当月或次月绩效发放中兑现)、停职待岗(按本年度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调离岗位(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
4.1.职业道德
4.1.1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服务承诺有关内容,或者因服务态度与病人或家属发生纠纷者,经查属实,被投诉到12345热线、上级纪委、卫健部门的,每次扣当事人200元;造成信访事件或被新闻部门曝光的,扣当事人1个月绩效,并视情况追责。
4.1.2严格落实首诊、首问负责制。对病人有生、冷、硬、顶现象或工作不到位,不协调、推诿病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扣当事人200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结合具体情况扣当事人1-2个月绩效,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院通报批评,所在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4.1.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基建、医用耗材等销售方或患者财物、“红包”,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的,除如数追回钱物外,扣发3个月绩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职待岗或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1.4凡利用病人的医疗证(包括大病、慢性病、公费、二等乙伤残军人等)、记账单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和做检查的,除如数追回费用外,处以查实额度的3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发当事人3个月绩效,停职待岗或调离岗位。相关科室未执行身份核实制度,导致冒名检查、治疗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4.1.5医院的一切收费由财务科负责,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包括对科室的罚款,严禁设立“小金库”,违反一次扣有关科室1000元,并取消科室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4.1.6不按医院规定程序,漏收费的,扣当事人漏收数额的2倍,并加扣200元,全院通报批评。
4.1.7出具假诊断、假证明者,扣发1个月绩效,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个月绩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治、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1个月绩效。
4.1.8外出会诊、参加手术,或请外院会诊、手术必须向医务科申请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的,一次扣发当事人2个月绩效、科室负责人1个月绩效,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个人负责;私自请外院会诊、手术的,一次扣发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各1000元,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的,一切问题由科室和责任人承担。
4.1.9禁止有关人员非法统方,发现非法统方牟取私利者,每项次扣当事人1000元。
4.1.10不服从医院工作调配,拒不执行医院决定,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追加处罚。
4.1.11对单位或职工无理取闹,进行要挟、漫骂、恐吓等行为的,扣1个月绩效,给予停职待岗处理;职工之间在工作场所吵架、斗殴的,扣发双方各2个月绩效;损害医院公物的,按被损害公物原价的2-5倍赔偿;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扣科室主任、护士长或负责人2个月绩效。
4.1.12加强工作考核,对岗位职责一贯完成不好、工作质量差、出工不出力的,科室有责任加强督导、教育管理,并扣罚其当月考核绩效;若仍不整改的,由医院研究,给予停职待岗、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4.2工作纪律
4.2.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院周会、医院组织的大型会议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无特殊情况中途退场或违反会场纪律的,每发现一次扣本人100元。科室负责人未及时传达院周会精神,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4.2.2科室正、副职工作时间外出(离开医院),临床、医技科室须向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请销假,行政、后勤科室向院办公室和分管领导请销假,凡科室正职离开本市必须向主要领导请假;未请假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工作日离开栖霞市区未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备相关科室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00元;超过2次,扣1个月绩效。
4.2.3原则上医院在职职工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通讯工具要做到24小时畅通。因关机或个人原因,未及时查收医院通知造成工作延误的,每次扣当事人200元;若影响病人抢救或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00-1000元;若引起医疗纠纷的,则按相关规定追责。
4.2.4原则上每天(包括节假日),科室必须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在岗,特殊情况需要同时休息的,要报分管院长批准,未报批的,每发现一次扣科室200元。
4.2.5各种休假手续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院办公室,否则一人次扣科室100元;病事假制度管理不严,分别扣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500-1000元。因公伤住院或休假,必须将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交院领导批准,签字后报院办公室,经劳动部门鉴定是工伤的,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事假处理。
4.2.6科主任、护士长排班,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0元。未经职能责任科室审批,私自调班,每发现1次扣当事人200元。排班要求于每周五下午将下周排班网报相关职能责任科室,门诊排班报门诊部,每出现一次空白排班,扣科室100元。
4.2.7严格遵守作息纪律,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一次扣当事人100元,是中层干部的扣200元。
4.2.8旷工1天,扣500元,以此累扣;连续旷工超过5天,给予停职待岗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解除聘用合同。
4.2.9上班时间干私活、玩游戏、上网聊天、售购货物等,每查实1次扣当事人100元、如违纪者系中层干部扣200元;以上情节,1年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的,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4.2.10突发重大事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无故不到者,一般工作人员每次扣200元,如系中层干部每次扣500元。
4.2.11值班人员因私延误正常工作的,每发现1次扣当事人100元、如违纪者系中层干部扣200元;以上情节,1年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的,给予停职待岗处理;引发医疗纠纷或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2工作期间医护人员不得餐间饮酒后上岗,否则,第一次违反规定者,全院通报批评,扣1个月绩效,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内违反规定2次(含2次)以上者,扣3个月绩效,取消所在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2.13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全院职工不得在门诊、病房等病区吸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应劝阻病人及家属在诊疗场所吸烟。
4.2.14工作人员着装不规整、不挂牌、不戴口罩,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查房及岗位操作时接打手机,原则上不得穿隔离衣进食堂、会议室,工作时间护士不戴护士帽、不穿护士鞋,每发现1次扣100元。
4.2.15工作人员在职称晋升及其他相关考试中作弊,被相关部门发文通报,职称晋升或其他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不如实填写的,扣当事人1个月绩效,取消当年度评聘、评优资格。在职称晋升工作中,拉票、送红包、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被举报查实者,取消当年晋升资格。
4.2.16在计算机上私自使用外单位或与本专业无关的软件,扣当事人200元;因此而感染病毒的,加扣5000元以上罚款,在全院进行检讨。
4.2.17盗窃或非法占有医院公共财物的,除追回财物或相应金额外,扣1-2个月绩效;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待岗或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2.18科室内出现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处分或公检法机关治安处罚或刑罚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3—6个月绩效,扣科室500元,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4.2.19科室违规使用电器、私接电线,每发现1次扣发当事人200元、科室负责人100元,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2.20坚持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科室出现长明灯、长流水以及非工作时间不关空调、风扇或开窗开空调,无故损耗浪费药品耗材的,每发现一处(次)扣科室200元。
4.2.21因工作疏忽、失职、渎职、不作为等,对院内或上级工作造成延误被动或损失的,每次扣当事人200元、科室负责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责。
4.3 医疗护理
4.3.1对于因工作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及科主任、护士长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按赔偿金额科室承担20%,主要责任人承担科室部分的50%;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条文处理。
4.3.2因开展新业务、新技术造成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并产生经济赔偿的,情节无过失的免于处罚,有过失的从轻处罚,具体处罚意见由医院党委研究决定。
4.3.3一般差错,每次扣发当事人200元,严重差错,每次扣发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当月绩效,造成纠纷的,按纠纷处理。
4.3.4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后,不立即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扣当月绩效。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3.5对于极端不负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或事故发生后,涂改、隐藏、伪造、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3.6 值班人员对急、危、重症病人处理有困难时,必须及时通知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接到通知后拖延15-30分钟仍未到的,扣发科室主任当月绩效;值班人员不及时汇报的,扣发当月绩效。因治疗不及时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
4.3.7对择期手术病人无故不安排手术,致使术前住院日超期的,扣发当事人和科主任当月绩效,全院通报批评。
4.3.8手术医师无特殊原因,超过手术规定时间半小时仍未进手术室的,扣当事人100元;影响下一台手术开展的,扣当事人300元,全院通报批评。
4.3.9无执业资格医师或进修人员独立进行手术的,对科主任及当事人扣发3-6个月绩效,1-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自2020年3月1日起,医疗岗位人员(包括正式和劳务派遣人员)有执业证要求的,自签订合同后3年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不发给绩效;劳务派遣人员不再续签合同,予以辞退。
4.3.10手术期间,语言不当对病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1000元;麻醉或护理人员在手术期间失职渎职,影响手术进行的,扣当事人500元;情节严重的,对科主任及当事人扣发1-3个月绩效。
4.3.11 病房无故拒收病人的,扣发当事人3个月绩效;医生值班期间推诿非主管病人,每次扣发当事人200元;延误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按医疗事故条文处理。
4.3.12病历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扣科主任及相关医师各200元。
4.3.13无故不进行查房而让下级医师代查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全院通报批评。
4.3.14有执业资格的住院医师不书写病程及其他记录,而完全由实习学生代替书写、未经指导老师及时阅改并签名的,发现1次,扣当事人1个月绩效。
4.3.15 门急诊、夜诊医师不执行首问、首诊医师负责制,扣发首诊医师200元,全院通报批评;推诿病人致使病人转入他院,扣发当事人3个月绩效。
4.3.16 在职职工私自向外院介绍病人或私开诊所、到私人诊所坐诊,每次扣1个月绩效。
4.3.17 多科室会诊均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达。对科室安排不具备会诊资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未安排人员陪同会诊以及参加院内多学科会诊迟到者,每次扣罚责任人、科主任合计500元(责任自行商定);对无故不参加院内多学科会诊者,每次扣罚责任人、科主任合计800元(责任自行商定),情节严重者予以院内通报批评。
4.3.18门(急)诊病历书写不规范、填写不全面、不清楚、签名不正规,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者,扣责任医师50元,空白病历扣责任医师100元,半年内发现3次空白病历,当事人停职待岗。
4.3.19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处罚责任人200元、科主任100元。一年内同一医师出现二次乙级病历,到医务科停职待岗培训。每出现一份丙级病历,处罚责任人1000元、科主任500元。
4.3.20 在上级主管部门质量检查中,发现病历质量存在明显缺陷者,扣责任人200元、科室负责人100元、相关职能科室100元;在医保与司法等部门查阅病例中,发现病例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扣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各1-3个月绩效。
4.3.21非院方原因,门、急诊及病房医师对诊断已经明确的病人跨专业收治,每发现1例扣收治医师1个月绩效;病房接诊医师如不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每发现1例扣当事人1个月绩效。对于故意“跨科收治患者、越科手术”现象,一经发现,给予收患者住院的门(急)诊医生、科室主管医师、科主任各500元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
4.3.22门诊医师不行任何检查导致错收科室的,每发现一例给予当事人200元处罚;病房医师不能完善病人检查,对病人异常检查报告复查不及时、不全面,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1个月绩效;由此造成纠纷事故的,按有关条文处罚。
4.3.23 各种化验单、检查单中,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要素书写错误或漏填的,发现1次,扣当事人200元。
4.3.24 违反操作规程,发现1次,扣当事人100元。出现严重后果或事故的,按有关条文处理。
4.3.25 对医疗垃圾不按规定分类和交接的,每发现1次,扣相关科室1000元;自行处理的,发现1次,对当事人扣发3个月绩效,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3.26 违反院内感染管理规定,每发现1项,扣发相关科室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扣发1-3个月绩效。
4.3.27护理文书书写中如出现字迹涂改、签名不清晰,姓名、性别、住院号有误,编造数据、代签名、记录频次不符合标准、对危重病人的生命体征及出入量等记录不准确或同一时间护理记录与体温记录单上不相符的,发现1次扣100元。如因此而引起医疗纠纷的,要承担相关责任。
4.3.28在借阅病案过程中,未及时归档的,扣当事人100元;有更改、拆散、丢失、损坏病案的,扣发当事人1个月绩效;隐匿病案、私自把病历交给病人复印,发现1次,扣发当事人1-3个月绩效。因上述行为导致医疗纠纷或引发法律事件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3.29 违反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额外费用由责任科室当事人承担。因违反医保政策,被上级医保部门处罚的,按情节轻重,扣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各1-3个月绩效。
4.3.30 不按时上报或漏报、错报传染病、疫情的,每发现1次扣相关科室1000元,主要责任人调离岗位。
4.4.医技、药剂
4.4.1各种辅助检查出现明显错误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各种辅助检查申请(报告)单按规定由有关人员填写,书写不规范、填写不全、字迹潦草,每发现一处扣50元。
4.4.2对设备仪器不进行定期保养维护或保养维护无记录的,扣发责任人200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扣发当事人1-3个月绩效,并酌情赔偿。
4.4.3药品采购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扣发当事人1-3个月绩效,扣发药剂科负责人1个月绩效;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4.4.4因保管不善造成药品过期、发霉、虫蛀而报废的,视情节,向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追偿损失,并各扣发1-3个月绩效。
4.4.5毒、麻药品由专人管理,定期清点,账目相符。对毒、麻等特殊药品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扣发当事人6个月绩效外,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4.6常规药品无故出现短缺,影响临床用药,扣发当事人200元,药剂科负责人100元。
4.4.7按季度药品盘点,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的亏损,扣责任人盘亏金额的50%。
4.5行政后勤
4.5.1财务管理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及财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1-3个月绩效,并停职待岗或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5.2不按规定时间结算财务借据的(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批准),每次扣当事人200元,长期不归还则按借款数1%交滞纳金;对收费票据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扣发当事人1-3个月绩效;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4.5.3由于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医院财产、物资、设备、档案、信息丢失、被盗或泄密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并扣发3-6个月绩效;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5.4非因工作需要,非本科室人员不得进入收费场所,否则,造成所收现金丢失、被盗者,由当事人全额赔偿损失。
4.5.5采购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购进质次价高物品,给予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停职待岗、调离岗位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5.6物资、设备保管人员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物品霉烂、变质而不能使用的,视情况给予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停职待岗、调离岗位处罚。
4.5.7常规医疗用品、器械、物资,无故出现短缺影响使用,每次扣当事人200元,科室负责人100元。
4.5.8司机私自出车,每查实一次处罚如下:市内扣200元,市外扣500元,查实两次,加倍处罚;职工不按照有关要求停放车辆,每查实一次扣50元。
4.5.9由于保卫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致使被盗、失火而造成损失,扣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各1个月绩效;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5.10加强外来车辆管理,院内道路安全通畅,车辆放置有序,无乱停乱放,院内一律禁止出租车停车待客,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否则,每发现一处不达标扣50元。
4.5.11科室发生治安、消防隐患,保卫人员在接到呼叫后,不能及时到达,扣当事人200元。
4.5.12后勤科室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后勤科室接到各类维修通知后,一般维修超过24小时的,抢救病人或外科手术时接到设备维修通知未及时到达的,一次扣当事人200元、科室负责人100元。引发事故的,按相关条文执行。
4.5.13行政后勤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对医疗和办公区进行巡视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当事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各1个月绩效。
5.附则
5.1奖惩事实需要认定的,调查核实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5.2本规定的处罚项采用书面通知方式,由具体职能责任科室负责办理。
5.3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医院党委研究决定。
5.4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5.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