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 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 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任职;会计人员的领证、培训、考核、职评由批准机构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离岗均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主管财务机构派员监交;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执行。会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不定时核对银行存款,每月以书面形式向校长报告财务运行、账目余额情况,协助校长管好财、理好账,当好领导参谋。
2.预算管理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 平衡 ”的原则,编制好单位预算。学校预算必须经学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审批,批准 后的预算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公布。
3.收入管理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设立“一本账 ”、“一个账号 ”,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不通过 财务机构收费;严禁将有关收入以任何形式直接转入其 他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等。
学校依法组织收入。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有关文 件及上级规定,不得另立项目提高标准。各项收入的取 得须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监制 的 自制、 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 禁不开票据收款。
4.支出管理
必须按预算核销支出,不准核销无预算、无计划或 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严格执行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 不得办理超标准和不合规定的支出。
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据核销支出。报销的原始凭据 必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用途 才能报销。
购置费用额度较大的固定资产要根据《招标法》 的 有关规定,并经校办会议研究决定;上报教育体育局,财 政局。必须经过批准并经“采购办 ”认可后才能购置。
5.支票管理
(1)1000 元以上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
(2)财务人员必须按支票管理要求,完整填写支票 应填因素,若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学校损失,将追究有 关财务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
(3)若发生支票遗失或其他事项,应及时与财务室
联系,报请领导,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若 因使用支票不当或遗失等原因,学校发生重大损失,将 按有关规定追究使用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4)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6.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 规定。
(2)按规定标准使用现金,1000 元以上原则使用支 票。
(3)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 使用白条收取现金。
(4)除财务室外,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收取现金,以 杜绝小金库的产生。违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直 至追究法律责任。
(5)现金储存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坐支, 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6)借支公款,必须填写学校规定的票据,公款不 得借给私人,不得挪用公款或以白条抵现金。
(7)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日期、 品名、数量、金额、单位等五要素, 以及经手、验收手 续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审批人签名慎防涂改、伪冒,若 有不符,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支付。
7.票据管理
(1)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
(2)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 使用白条收取现金。
(3)严格按照各类票用途、适用范围使用票据,不 得混淆使用各项收费票据。
(4)设立票据专管员,任何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不 得出借、代开、编造票据。
(5)使用票据必须规范,不得超越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取任何款项。
(6)及时结报,专管员必须认真审核已使用票据, 不得缺页、撕毁、遗失,以保证票据的完整。若有遗失、 缺少,应及时查清原因,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妥善保 管准购证。妥善保管现金、转账支票。妥善保管支票专 用章,支票与支票专用章必须分别存放。
8.专用基金管理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 置专用基金。专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基建项目必须按 有关部门规定办好各种审批手续,单独设立基建账,专 项管理,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专项审计,建筑单位开具 建筑正式票据后方可结算。
9.资产负债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 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要严格控制和及时清算,要建 立审批、结算时限责任制,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 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该核销的应按规定
程序批准后核销;对擅自出借资金,对学校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10.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 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 度,接受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 报送报表。
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学校预算在报批以前广泛征求 意见,每年度末向有关监督部门及时通报本年度预算执 行情况。
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财 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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