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2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6632116
传真:0535-6632116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264003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1 | 山东烟台栖霞兴民(苏家店)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 栖霞市、招远市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 | 烟台胜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拟建工程包括110kV苏家店变电站和110kV输电线路,110kV变电站位于栖霞市苏家店镇兴民路南约500m,本期建设规模主变2×31.5MVA,无功补偿2×(3.6+4.8)Mvar,110kV进线2回。事故油池容积约30m3,2台主变下分别设置贮油坑,容积分别约45m3。 110kV输电线路路径长度17.05km,其中同塔双回架空路径长度14.5km,单回架空路径长度1.8km,双回电缆路径长度0.1km,单回电缆路径长度0.65km。全线处于招远市和栖霞市境内,其中招远市境内路径长度6.65km,栖霞市境内路径长度10.4km。 110kV输电线路包括金都~阜山风电π入崮山变110kV线路工程(线路路径长度0.9km,其中单回架空路径长度0.8km,单回电缆路径长度0.1km)、金都~崮山T接兴民(苏家店)变110kV线路、兴民(苏家店)~崮山110kV线路工程(线路路径长度16.15km,其中双回架空路径长度14.5km;双回电缆路径长度0.1km;单回电缆路径长度0.55km;改造220kV沈招线架空路径长度1km)。
| 1.做好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 (1)优化工程选址选线方案,应尽量避让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确实不可避让,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红线范围内禁止布置施工营地、材料堆场、污水临时处理设施等;施工期间产生的污水、废渣严禁排入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红线区。 (2)控制施工运输车辆车速、载重,并采取定期增湿和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蓬布等措施,以减少施工扬尘量。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环函[2012]17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避免夜间施工,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要求。 (4)在施工区设置临时沉淀池,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沉淀物由环卫部门清理。变电站施工时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线路施工为移动式施工方式,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纳入当地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5)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清运至指定场所;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期清运、集中处理。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他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以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完毕,应及时进行绿化或复垦。 2.严格落实电磁辐射防治措施。 变电站运行后产生的场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变电站及110kV输电线路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 变电站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置防火墙等隔声设施,变电站厂界昼、夜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做好各种工业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工作。废铅蓄电池和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擅自外排。贮油坑、事故油池防渗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单位清理。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贮油坑、事故油池等设施建设应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设计规程要求。 6.项目未取得规划、土地等部门同意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7.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住宅、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机关等环境敏感目标。 8.线路跨越房屋的,要事前征求产权人的意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批意见告知被跨越房屋的产权人。 9.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