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入学
(一)根据招生的有关精神,学校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范义务教育的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二)学生入学、编班按正常手续办理,无其它任何附加条件。
(三)学校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给予同等待遇,给予学籍。
二、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自愿选择在学校午餐午睡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承担在学校或班级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五、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学生资助
学校每年严格执行上级通知要求,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