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 住院待遇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医疗 机构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后 | ||||||||||||
一级 医院 | 200元 | 100元 | 无 | 90% | |||||||||||
二级 医院 | 500元 | 250元 | 无 | 90% | |||||||||||
三级 医院 | 800元 | 400元 | 无 | 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至1万元部分(含) | 85% | 1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 90% | ||||||||
备 注 | 1.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个百分点; | ||||||||||||||
门诊 | 甲 类 | 无 | 85% | ||||||||||||
乙 类 | 300元 | 80% | |||||||||||||
备 注 | 参保职工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门诊慢特病,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计算一个起付标准。 | ||||||||||||||
单独支付病种保障 | 参保职工门诊使用山东省统一的单独支付病种对应的药品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由医保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 | ||||||||||||||
普通 | 一级 医院 | 200元 | 80% | 在职职工 5000元 6000元 | |||||||||||
二级 医院 | 400元 | 70% | |||||||||||||
三级 医院 | 600元 | 60% | |||||||||||||
备 注 | 1.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个百分点;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门诊慢特病、单独支付病种保障)为25万元。 | ||||||||||||||
职工 | 大额医疗费用保障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
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90% | 40万元 | |||||||||||||
大病医疗费用保障 | 普通参保人员 | 1.4万元 | 80% | 60万元 |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7000元 | 85% | 无 | ||||||||||||
个人首先自付医疗费用保障 | 1.4万元 | 70% | 20万元 | ||||||||||||
特殊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 保障政策 | 普通参保人员 | 2万元 | 80% | 40万元 |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无 | 80% | 40万元 | ||||||||||||
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药品费用保障 | 2万元 | 2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80% | 80% | 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 | 85% | 90万元 | |||||||||
生育 | 计划生育 |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 | 400元 | 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 | 900元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 180 元 |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 | 120元 | 绝育手术的 | 1200元 | 复通手术的 | 1500元 | ||
产前检查费 | 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次/ 人,住院分娩结算时合并支付。分娩前发生的未纳入生育保险结算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可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 ||||||||||||||
生育医疗费 | 1.参保女职工、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市内、市外定点医院生育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以及新生儿进行耳声发射检查、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的医疗费据实报销(100%报销)。 | ||||||||||||||
生育津贴 | 1.生育津贴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按月发放。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3.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生育待遇同参保女职工。 | ||||||||||||||
生育引起疾病及合并其他疾病 | 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结算;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未分娩的及符合入院指征的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
辅助生殖技术 | 将省规定的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待遇标准参照乙类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参保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 ||||||||||||||
职工长期护理 保险 | 本地 待遇 | 基础护理费用(含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报销90%;“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保障,个人不负担照护费用。 | |||||||||||||
异地 待遇 | 在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长护保险费用,由长护保险资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失能等级3级(含2级)、4级、5级的参保职工月限额标准分别为800元、1000元、1200元。 | ||||||||||||||
居民 基本 医疗 保险 | 住院待遇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后 | 一档缴费 | 二档缴费 | ||||||||||||||||
一级医院 | 300元 | 150元 | 100元 | 基层医疗机构按90%支付,非基层医疗机构(未实施基药的)的报销70% | 90% | |||||||||||||||
二级医院 | 500元 | 250元 | 100元 | 58% | 72% | |||||||||||||||
三级医院 | 800元 | 400元 | 100元 | 45% | 60% | |||||||||||||||
备 注 | 1.各类在校学生及未成年居民参保享受二档缴费的待遇; | |||||||||||||||||||
门诊 | 病种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一档缴费 | 二档缴费 | |||||||||||||||||||
甲 类 | 300元 | 40% | 60% | |||||||||||||||||
乙 类 | 300元 | 35% | 50% | |||||||||||||||||
备 注 | 参保居民同时患甲、乙类门诊慢特病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只支付一个起付线标准300元。 | |||||||||||||||||||
单独支付病种保障 | 参保居民门诊使用山东省统一的单独支付病种对应的药品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一档缴费的按40%的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按60%的比例支付。 | |||||||||||||||||||
普通 | 起付标准 | 报销 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一档缴费 | 二档缴费 | |||||||||||||||||||
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无 | 65% | 230元 | 350元 | ||||||||||||||||
“两病”保障 | 高血压 | 无 | 75% | 600元 | 600元 | |||||||||||||||
糖尿病(含使用胰岛素治疗) | 无 | 600元 | 600元 | |||||||||||||||||
同时患糖尿病、高血压的 | 无 | 1000元 | 1000元 | |||||||||||||||||
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保障 | 各类在校学生及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 60元 | 90% | 3500元 | ||||||||||||||||
未成年特殊疾病保障 | 14周岁(含)以下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17周岁(含)以下经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 | |||||||||||||||||||
生育医疗补助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按孩次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一孩1000元、二孩1500元、三孩3000元。 | |||||||||||||||||||
辅助生殖技术 | 将省规定的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待遇标准参照乙类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0.5万元。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门诊慢特病、单独支付病种保障、生育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保障):一档缴费的为18万元,二档缴费的为22万元。 | |||||||||||||||||||
居民 大病 保险 | 类型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普通参保人员 | 1.8万元 | 1.8万(含)—10万 | 60% | 10万(含)-20万 | 65% | 20万(含)-30万 | 70% | 30万(含)以上 | 75% | 40万元 |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9000元 | 0.9万(含)—10万 | 65% | 10万(含)-20万 | 70% | 20万(含)-30万 | 75% | 30万(含)以上 | 80% | 无 | ||||||||||
特殊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保障政策 | 普通参保 人员 | 2万元 | 80% | 40万元 |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 人口 | 无 | 80% | 40万元 | |||||||||||||||||
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药品费用 保障 | 2万元 | 2万(含) —40万 | 80% | 40万(含) 以上 | 85% | 90万元 | ||||||||||||||
导引路线:医保工作站设在西区门诊楼,一楼大厅医保工作站;
服务事项:办理门诊慢特病审核及申报、意外伤害费用审核办理、"双通道"药品使用备案审核、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医保报销、政策咨询等业务。
咨询电话:659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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