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和教育部印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栖霞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并且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三、学校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准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验证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建立台帐制度,以保证其质量。
五、食品贮存、加工及供应、餐具消毒等应严格按照《栖霞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加强消毒工作,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六、食堂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学校必须对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对健康体检证明进行验证。
七、学校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八、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
九、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一旦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上报教育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态扩大,保留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和教育部印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