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账务管理方式:由栖霞市教学研究室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市教育体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栖霞市教学研究室设置核算中心财务机构,学校设置财务室,一名主管会计和报账员。
第二节 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 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 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委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 主管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会计法》、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负责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账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监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节 报账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八条 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及时到核算中心报账。
第二十条 按照市核算中心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市核算中心核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一条 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 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 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报账员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市核算中心备案的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报账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理程序:1、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主管会计审核填制好的记账凭证;3、报账员到栖霞市核算中心报销记账;4、月末及时到核算中心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初中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年初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条 财务监督的依据:1、国家的方针、政策;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八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7、“三公经费”有无违反八项规定,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8、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9、会计人员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10、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四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报账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三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对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市教育体育局、社会的监督,杜绝专项资金在使用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主管会计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六条 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发票必须合法,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说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合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校长签字。
第十七条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3000元以上)和日常经济业务在3000元以上的需校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购置、维修超过(30000元以上)要报请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节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1、原始记录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4、原始记录编号;5、经济业务内容;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二十条 各种原始凭证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6、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第七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向分管校长申请、同意后,报栖霞市教学研究室核算中心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银行存入栖霞市核算中心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从银行支取现金,报账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六条 报账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八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名,报账员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二十九条 票据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长期保存,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
第四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教育体育局、物价局批准;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五条 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二节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七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3、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 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略有结余、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教育体育局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审批,专款专用,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报送使用情况。
第五章 生均公用经费的管理
第一节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公务用车运行维修、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节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取暖、印刷、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差旅等日常费用;三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四条 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
第三节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五条 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单笔支出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经济项目必须将方案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
第六条 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③差旅费开支标准: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栖霞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的规定标准。
3、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
①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列支。
②租车费是指教师上下班通勤车、学生教学实习、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租车的要报告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学校要租车管理办法及方案,租车费报销时,应有税务包车票,租车时间、起始地点、租车事由、里程、金额、经办人等说明附件。
4、会议费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费、资料费等。
5、公务接待费
①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市纪委下达的公务接待费标准。
③学校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
6、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粉饰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费等等。
7、邮电费是指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公用电话费、传真、网络费等,学校领导干部的电话费严格执行市纪委报销规定。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
第一节 补助对象、程序及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初中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和当年的贫困生计划数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填写助学金申请表,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镇民政局出具证明,公示后报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学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250元(如与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 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的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机构,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规范的助学金发放、使用制度,户口本由分管资助的人员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初中学生资助卡”,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即可领取定期发放的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学校应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由教育局、财政局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学校要建立国家助学金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和校长、会计交接
第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第三条 财务人员按岗位要求,按时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条 财务人员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校长、财会人员调离岗位,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应由相关人员进行监交。移交方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接交、监督三方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