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水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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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水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根据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我校关于家庭困难学生工作的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我校具体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  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各年级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各班主任担任组员的认定小组,负责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工作,核实参评学生的家庭困难情况,并确定贫困学生名单。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积极向上;家庭困难生活俭朴;民政部门建档立卡;低保户;烈士子女、孤儿等。

基本条件:

1.父母有重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残疾证)

2.单亲家庭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家庭

(父母一方残疾或者有病史,能提供病历和药单)

3.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车祸、疾病等)

4.父母务农,同时有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学段教育,家庭负担重的

5.学生本人有疾病的

6.因病致贫返贫(父母一方是独子;家中老人有残疾或重大疾病)

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有残疾证)

8.残疾人子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村两委主要干部的子女

2.父母做生意的学生

3.教师、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

4.父母有劳动能力却不外出工作的

5.隐瞒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6.由于家庭购房、建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

7.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

8.有抽烟、酗酒、赌博或经常出入网吧等不良嗜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启动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到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后,将确认情况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年级认定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审核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小组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上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资助项目评审小组将对学生接受的资助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每个学生所接受的资助项目,然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信息档案,并报送开发区资助中心确认。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不定期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资助资格。

1. 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学生纪律处分。

2. 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

3. 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变化后的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改变,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细则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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