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政策】栖霞市唐家泊中心小学2025年学生资助政策

日期: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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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政策性文件,根据《关于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案: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二、  资助范围和对象

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分三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3.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2.建档立卡家庭成员;

3.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

8.孤儿;

9.特困供养人员;

10.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资助对象的认定方式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凭烈士证等证明认定;

(二)残疾学生凭残疾证认定;

(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对象,户籍为本区的由社管局直接下发名单,户籍非本区的,由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帮扶手册》或政府相关部门证明认定;

(五)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六)单亲且家长收入较低家庭的学生,凭村(居)委会等证明认定;

(七)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凭村(居)委会等证明认定;

(八)外来务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暂住地村(居)委会等证明认定;

(九)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材料认定。

四、资助方式及标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普通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每学年350元/生;资助覆盖面为在校生4%。资助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有效期为一年。学校及时直接将资助金发放给学生家长。不得拖延、挪用。

五、资助程序

每年在秋季学期对各类资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具体如下:

(一)学校公开资助信息。向每位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栖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栖霞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校通过公众号,班主任通过班级家长群告知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需申请资助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特殊困难学生自愿放弃的,学生家长必须填写自愿放弃补助的申请表。

(三)初审。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齐《资助政策简介》的回执和《栖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家访并收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工作中,要尊重和保护学生尊严,禁止让学生(或监护人)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复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家访、函调、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对象,报校长室审核批准。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校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有质疑和投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市局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六)审定。公示结束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教育督导组审定,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个人信息将输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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