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发放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按程序办理,不徇私情;学生讲诚信,如实申报;班级评审要有评审小组学生成员的参与意见。如发现不按程序办理、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学生本人虚报家庭情况的,除收回资助金外,学校还要公开批评教育。
第二条 发放对象与资助面
发放对象为在籍在校贫困学生,资助比例为在籍在校学生的8%。
第三条 资助标准
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25元,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学生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籍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家庭困难学生根据政策,依据规定时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当年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情况报市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第七条 申请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校对申报学生家庭情况实行调查,逐一核实确定等次;申请资助的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讨论上报年级,经调查评议后由学校审批。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发放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发放实行“统一管理、银行代发、直接到人、准时足额”的原则。家长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资助款由学校统一打到学生账户上。银行储蓄卡丢失或损坏,到代发银行营业网点按照银行规定自行办理补卡手续。